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下稱醫糾法)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同年12月18日送交立法院審議,去(103)年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其他九位立法委員草案版本共同審查完竣,尚待黨團協商與二、三讀程序。因為此法攸關全體醫事人員及國民權益,所以本會除優先關注修法進度外,並將修法進展及相關資訊於本會網站專區公告。目前訂於5月31日所召開的「2015年全國醫師共識會議」中專案討論,與本法有關的醫事人員可透過蒞會醫師現場表達,若還有其他意見,亦可以書面提供本會參考(請寄至
service@tma.tw),謝謝!
一、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草案(103.5.29黨團協商版本) 【附件一】
二、本會發布相關聲明
三、本會參與電視媒體說明
104年5月12日本會蔡秘書長明忠參與公視「有話好說」節目「又被告了!為何醫療糾紛不斷」
四、醫療刑責明確化、合理化本會處理大事紀
時間 (年份) |
內 容 |
理事長 |
訴求主軸 |
94-96 |
- 背景: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
- 本會作為:
多次動員各縣市醫師公會遊說友好立委建議於行政院版第37條增列去刑化條文「醫療糾紛之當事人於調解成立後,調解方案或仲裁判斷已經履行者,得免除或減輕其刑或為緩刑之宣告。」
- 最後因立委就「醫療傷害處理法」與「醫療糾紛處理法」是否合併處理意見不一,未獲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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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南河理事長 |
醫療刑責去刑化 |
96-98 |
- 背景:衛生署推展「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法」。
- 本會作為:
- 拜會總統、立委、衛生署長,多方建議醫療糾紛處理法儘速立法並增列去刑責化條文。
- 開始與法界對話,舉辦「刑事醫療糾紛」學術研討會,並邀請法學專家蒞臨本會討論,張麗卿教授、林萍章教授等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建議。
- 衛生署「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法」去刑責化設計因法界反對,尚需時日溝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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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濱理事長 |
醫療刑責去刑化 |
98-100 |
- 背景:立委擬提「醫療法修正草案」
- 本會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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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召開醫事法規委員會、醫療政策委員會、醫療法律修正專案小組等內部會議研議本會就醫療爭議去刑責化推動策略與具體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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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12邀請法學專家甘添貴教授、陳子平教授、張麗卿教授等研討如何推動醫療爭議責任法律明確化,共識建議修正醫療法第82條第2項,增列「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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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會總統、立委、衛生署長推動醫療爭議法律責任明確化,建議增修醫療法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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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獲廖國棟立委支持於立法院提案增列醫療法第82條第3項「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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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濱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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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刑責明確化 推動修正醫療法,獲立委支持提案 |
1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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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醫界五大皆空、防禦性醫療等問題漸受重視,強力推動各界支持廖國棟立委所提「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
- 本會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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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毯式拜會衛環委員會及重要黨團幹部,函文各醫事人員團體公會及各專科醫學會尋求支持廖國棟立委所提「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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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務部代表持續協商,並拜會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因應各界意見多次召開會議並徵詢法學教授意見,結論修正醫療法第82條第3項為「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及偏離醫療常規為限,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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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遭法務部反對,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屆滿,法案屆期不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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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濱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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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刑責明確化、合理化
推動支持醫療法第82條草案 |
1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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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第八屆立法委員開議,立委雖認知醫療糾紛問題,但認為修法之前應保障民眾權益,研議相關配套法規。
- 本會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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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第1會期開議,本會邀請立法委員、學者專家及本會幹部召開會議結論建議增訂醫療法第82條之1,動員各縣市公會並地毯式拜會衛環委員會委員及重要黨團幹部推動修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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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參與總統府、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法務部等單位召開之相關公聽會與座談會,強力表達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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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於研討會或向衛生署反映醫療法第82條之1才是主軸,應先修正,醫糾法只是配套,應從長計議,且醫療糾紛與事故補償應予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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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立法院101.10.25決議為兼顧病、醫、法三贏,要求行政院送審「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及行政院提出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條文與「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多次召開會議討論本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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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全部條文經衛環委員會第一輪審查完畢,通過條文35條,保留條文22條,將進入第二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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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濱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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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刑責明確化、合理化
呼籲醫療法第82條之1才是主軸、醫糾法只是配套 |
102-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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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醫糾法基金來源與比例難達共識,醫界對醫療刑責明確化與醫糾法推動事宜出現保留意見。
- 本會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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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就醫療法第82條之1與醫糾法認為可暫不列為本會優先推動法案,惟理事會決議移回法規委員會再討論,該會決議有關醫糾法草案及補償金比例,持續審慎關注、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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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舉行全國連線研討會,分享各地醫療糾紛調解、醫療糾紛關懷經驗成果,促使醫療糾紛解決管道更加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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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103.5醫糾法經衛環委員會全案審查完竣,僅保留補償基金來源規定,召開會議研議本會建議,並函文衛福部提出應明訂醫療風險分擔金不超過基金30%上限規定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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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蘇理事長清泉提案本案將於104.4.26理事會討論,並將依
104.3.15第十屆第十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決議提本會104.5.31「2015年全國醫師共識會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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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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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刑責明確化、合理化
審慎關注醫糾法草案及補償金比例 |
五、醫糾法大事紀(完整大事紀及附件請點此)
內 容 |
理事長 |
訴求主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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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5月2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醫護病患雙贏」公聽會,由蔡錦隆立法委員主持,裁示有關不責難制度,衛生署應儘速提供完整的配套,讓醫病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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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7月6日法務部「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由吳陳鐶政務次長主持,會中提及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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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9月13日「總統與醫事團體座談會」裁示有關醫療過失補償基金設立等節問題,衛生署已在研擬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請衛生署繼續納入該草案並朝此方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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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8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召開「醫療爭議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研商會議,本會由何博基常務理事代表出席,表達「醫療刑責合理化」之修法才是主軸,而「醫療爭議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則為配套,應先修正醫療法第82-1條之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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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0月25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併案審查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時,通過臨時提案「基於保障病人及家屬之權益,兼顧病、醫、法三方共贏,爰要求行政院應在一個月內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送至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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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2月13日行政院通過醫療法第82-1條及「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行政院版條文,並於101年12月18日交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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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6日本會召開「因應行政院「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條文」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會議」,由李理事長明濱主持,會議結論:
(1)本會贊成社會各界及朝野共同協商,制訂「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周詳規範以完善民眾利益之保護。
(2)強制調解之設計為現行多元解決醫療紛爭解決管道之ㄧ,其設計目的為迅速、簡便解決糾紛,不宜過於繁雜,故不應於調解時便啟動鑑定。
(3)強制調解不應只有民事訴訟,應加入刑事告訴、自訴程序之部分。
(4)補償制度之設計,補償之範圍與對象關係補償基金規模,應考量國家財源、我國文化背景等條件審慎評估,採取無過失補償並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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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23日本會召開因應立法院新會期審議「醫療法新增第82條之1修正條文」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四次會議,由李理事長明濱主持,會中決議:
(1) 本會原則支持行政院版條文。
(2)
惟基於我國稅賦制度、文化背景與北歐等福利國家並不相同,「不責難補償制度」應待相關制度完善後再逐步推行。
(3)
若採行補償制度,補償之對象及範圍贊同行政院版條文之精神,將補償範圍應限縮於無法判斷是否可歸責於醫師或是無法預見之醫療風險實現之情形。
(4)
補償制度之目的在於紓解訟源,選擇訴訟者則不宜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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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14日本會召開「因應立法院新會期審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初審(第一輪審查)結果專案小組會議」,由李理事長明濱主持,針對立法院初審通過及保留條文繼續研議本會立場及因應方式,會議結論:
(1)
第三條(名詞定義):原則上尊重行政院版本,並支持刪除「當事人」及「系統性錯誤」兩款。
(2)
第五條(病歷提供):依據使用者付費之精神,支持由請求人自行負擔資料複製之費用。
(3)
第十一條(刑事案件調解程序及效力):支持行政院版本。
(4)
第十三條(調解程序不公開):支持調解程序不宜錄音、錄影。
(5)
第十五條(當事人不到場之效力):支持行政院版本,「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6) 第十六條(調解所需資料之調查):支持行政院版本。
(7) 第十七條(道歉法則):支持行政院版本。
(8)
第二十六條(補償基金來源):原則上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維持102年4月1日本會電話會議之結論暫不支持吳宜臻委員所提之第26條修正動議版本。
(9)
第二十七條(基金撥充比例、方式):醫界負擔之比例以每年醫療費用總額千分之ㄧ至千分之三為上限,不應再增加醫界負擔比例。
(10)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補償範圍、對象):請衛生署提供再修正版本條文及相關費用推估資訊後,再行研議。
(11)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通報機制):現行已有相關制度運行,原則上尊重主管機關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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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濱理事長 |
醫療刑責明確化
、合理化
呼籲醫療法第82條之1才是主軸、醫糾法只是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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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9月29日本會召開「醫療法第82條之1」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草案專案小組第10屆第1次會議,由陳召集委員夢熊主持,分就「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研議後續因應,作成結論如下:
(1) 「醫療法第82條之1草案」修法推動事宜案:
I.
行政院版「醫療法第82條之1草案」條文內容,與目前法律實務運作並無不同,雖有教育民眾、醫事鑑定初鑑醫師「注意義務之違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客觀情況為斷」之功能,但亦可經由衛生福利部強化醫事鑑定訓練與品質達成相同目的。本會對本法樂觀其成,順其自然,水到渠成,惟可暫不列為優先推動法案。
II.
面對體質不同、病況相異之病患,醫師本須依其專業,即時應變採取治療方式,該臨床專業裁量空間應受尊重,建議衛生福利部將「醫師臨床裁量權」相關說明納入本法立法理由。
(2)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第一輪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通過及保留條文,本會立場及後續因應案:由於目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爭議頗多,且實務上各縣市已開始推行醫療糾紛之調解,並有多數縣市成效頗彰,建議由實務面多元解決醫療糾紛,法律面則視立法情形再做因應,本法可暫不列為本會優先推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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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24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衛環委員會繼續審查「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第82-1條增修草案」,就初審第一輪保留條文進行第二輪逐條審議,本次會議共通過6條條文,包括第3條、第5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及第16條,最新統計共41條通過,16條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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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27日第10屆第3次理事會討論就「醫療法第82條之1」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草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0屆第1次會議研議因應方案之結論案,決議:移回下個月法規委員會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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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1月10日第10屆第2次醫事法規委員會討論就「醫療法第82條之1」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草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0屆第1次會議研議因應方案之結論案,結論:(1)建議各專案小組委員之組成,除原有委員續任外,先行徵詢各委員會委員意願。(2)考量醫療風險責任不宜由醫療機構獨自承擔,爰有關「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相關補償金額比例,建議持續審慎關注、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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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27日衛生福利部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補償基金討論會議」,本會由蕭常務理事志文及蔡秘書長明忠代表出席。本會代表主要表示下列意見:
(1)
醫界對於過失的認定與法界不相同,但醫糾法要求醫師須付七成賠償責任負擔太大。
(2)
醫療糾紛在醫療保險保障之範圍應有所限制。現行醫療保險僅判決醫療疏失才給付,很多的醫療事故係屬風險,爰醫師應只負擔有過失部分之賠償,醫療風險不應全由醫界承擔。
(3)
現在在立法院審議之食品安全法草案規畫設置食安基金,若比照前開草案設置醫療衛生基金,利用醫藥相關罰鍰作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的資金來源,是可列入討論之方向。
(4)
健保費中本應已有一部分為分擔醫療風險之費用,現已累積數年應有一筆數目,可將其納為補償基金之來源。
(5)
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不應依科別來區分醫療行為之風險,避免造成未來新進醫生不願投入易發生高醫療事故之科別,讓五大皆空問題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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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月8日立法院第
8屆第5會期衛環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全案審查完竣,僅第26條規定關於補償基金來源之規定保留,於提交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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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4日鑑於醫糾法尚有諸多疑慮,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提案,於本會第10屆第15次常務理事會研議「是否繼續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案」,決議:本會於立法院本會期是否繼續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對於規定內容之意見,移請本會醫療政策委員會及醫事法規委員會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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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3月18日以全醫聯字第1040000412號函行文各縣市醫師公會,就「是否繼續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案」提供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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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13日以全醫聯字第1040000556號函行文五大醫療團體,就「是否繼續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案」提供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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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15日立法院蘇清泉委員國會辦公室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事故補償法(草案)研商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王宗曦司長、鄭逸哲教授及本會代表施肇榮理事、蔡明忠秘書長、蔣世中副秘書長、李志宏副秘書長與會,會中鄭逸哲教授與蔡明忠秘書長對於「醫療常規」入法表達疑慮,請王宗曦司長帶回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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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20日本會蘇清泉理事長、張嘉訓常務理事、蔡明忠秘書長、蔣世中副秘書長、李志宏副秘書長偕同鄭逸哲教授,拜會田秋堇立法委員及劉建國立委辦公室田飛生主任,研商有關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下稱醫糾法)相關議題,會中達成共識如下:
(1)
醫糾法之訂定首要應解決問題,其次至少不可製造問題,為研議可長可久之醫療糾紛處理規範,建議與會人士攜回思考各種可能方案如下,例如:
I.
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拆開立法,爭議較多的「醫療事故補償」或可透過如生育事故補償試辦條例等方式暫行規範處理。
II.
若無法拆開立法,是否即不再審理,留待未來屆期不連續重新提案,但須考量下屆立委不一定提出更好的內容。
III.
如醫糾法草案於本屆立法院以表決通過,則醫界因應方案等。
(2)
醫糾法草案初鑑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將「醫療常規」入法,對醫界恐有負面影響,建議由鄭逸哲教授撰文於媒體論述說明,俾便作為立委後續條文修正參考依據。
◎由此可見,「醫療常規」入法問題,經由蘇清泉理事長所邀請的法律學者與田秋堇委員、劉建國委員辦公室主任交換意見後,不僅讓入法疑慮呈現,也讓他們理解「醫療常規」入法後之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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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26日第10屆第9次理事會就「請研議是否繼續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案,決議:本案本次會議不做結論,留待104年5月31日「2015年全國醫師共識會議」再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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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27日衛生福利部發佈新聞稿「籲請支持儘速通過不責難精神之醫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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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1日本會發表聲明「本會尊重醫糾處理及補償法(草案)各種意見將依本會相關會議決議及各醫師公會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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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6日本會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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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8日上午衛生福利部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下稱醫糾法)草案」研商會議,本會蔡秘書長明忠、李副秘書長志宏與全國關心此議題的各界先進共同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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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8日本會發表聲明「衛福部醫糾法研商會議有初步共識: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所提『醫療常規』疑慮終獲接受,不予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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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11日衛生福利部發佈新聞稿「醫糾法草案相關建言將送請立委參考,期待儘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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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16日衛生福利部發佈新聞稿「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建議修正條文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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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20日黃昭順立委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座談會,本會由張嘉訓常務理事、趙堅常務監事、李志宏副秘書長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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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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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刑責明確化
、合理化
審慎關注醫糾法草案及補償金比例 |
六、立法院相關會議公報
七、立法院目前待審提案
八、其他資料
(一)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各版本對照表【附件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