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專區

醫糾法草案本會處理大事紀

 
  1. 101年5月2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醫護病患雙贏」公聽會,由蔡錦隆立法委員主持,裁示有關不責難制度,衛生署應儘速提供完整的配套,讓醫病雙贏。【附件二
  2. 101年7月6日法務部「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由吳陳鐶政務次長主持,會中提及相關配套措施。【附件三
  3. 101年9月13日「總統與醫事團體座談會」裁示有關醫療過失補償基金設立等節問題,衛生署已在研擬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請衛生署繼續納入該草案並朝此方向辦理。【附件四
  4. 101年8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召開「醫療爭議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研商會議,本會由何博基常務理事代表出席,表達「醫療刑責合理化」之修法才是主軸,而「醫療爭議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則為配套,應先修正醫療法第82-1條之本會立場。
  5. 101年9月4日提請第9屆第13次醫療政策委員會討論本法案,會議結論:
    1. 肯定「醫事爭議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立法目的及方向,惟就條文內容有爭議部分,仍應經各界充分研議討論,以建立修法共識。
    2. 肯定完善的強制調解機制,應有助於減少訟源。
    3. 就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於草案第34條規定由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繳交一定費用,及第35條規定由全民健保撥付醫療費用支付總額後,按一定比率撥付,應再詳加研議,以避免有引發道德風險的疑慮。
  6. 101年9月9日提請第9屆第14次醫事法規委員會討論本法案,會議結論:
    1. 推動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為目前刻不容緩之課題,考量旨揭法案(草案)內容範圍龐雜,宜再詳加研議。
    2. 建議本案宜參照「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試辦計畫」實施概況後再議。
  7. 101年10月14日推動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由李理事長明濱主持,會議結論:將彙整本會醫事法律智庫及相關委員會建議意見後,提供衛生署暨相關立法委員參考。
  8. 101年10月23日本會函文各縣市醫師公會針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徵詢各縣市醫師公會之意見。附件五
  9. 101年10月25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併案審查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時,通過臨時提案「基於保障病人及家屬之權益,兼顧病、醫、法三方共贏,爰要求行政院應在一個月內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送至立法院審查。」附件六
  10. 101年11月5日本會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由陳常務理事夢熊主持,本會專案小組係依衛生署最初送行政院版本做逐條討論,最後做出本會初步建議意見,會議結論:
    1. 本會之修正建議條文如附件。【附件七
    2. 本會之修正建議條文是否提供給劉建國委員國會辦公室參考呈請 理事長核示。
    3. 以最速件行文醫院協會,徵詢醫院協會針對草案整體條文及草案第7條提供病歷期限之意見。
  11. 101年11月8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邀請行政院衛生署邱署長文達、法務部次長等就「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之現況、問題與對策暨具體改善作法」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12. 101年11月21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再度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除請衛生署儘速將法案付委外,仍於廣泛討論階段,未作出具體結論。
  13. 101年11月23日立法委員楊玉欣國會辦公室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制度」,諮詢各界意見及相關議題討論會,本會由張孟源副秘書長代表出席。
  14. 101年12月14日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主辦「醫療傷害處理之法律與政策會議」本會由李明濱理事長出席致詞,並由施肇榮理事、林萍章委員、趙堅委員、蔣友良委員代表出席會議。
  15. 101年12月13日行政院通過醫療法第82-1條及「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行政院版條文,並於101年12月18日交送立法院審議。
  16. 101年12月16日本會召開「因應立法院審議『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條文』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會議」,由李理事長明濱主持,會議結論:提請本會「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17. 101年12月20日立法院安排邀請行政院衛生署邱署長文達、法務部次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司法院等就101年12月13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之條文內容、要旨與修法歷程(含歷次會議紀錄)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18. 101年12月30日本會召開「因應立法院審議『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條文』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會議」,由李理事長明濱主持,會議結論:
    1. 向立委及大眾說明釐清賠償與補償之不同,並澄清目前健保制度限定醫療費用之收取且未含括風險支出。
    2. 就「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 (草案) 」之制定與執行,希望未來主管機關能以全聯會為平台,與醫界共同合作努力。
  19. 102年1月3日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上午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暨「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公聽會,本會由何博基常務理事及張嘉訓理事代表出席;下午召開「醫療法第82條之1(草案)」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併案逐條討論審查會議。
  20. 102年1月6日本會召開「因應行政院「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條文」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會議」,由李理事長明濱主持,會議結論:
    1. 本會贊成社會各界及朝野共同協商,制訂「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周詳規範以完善民眾利益之保護。
    2. 強制調解之設計為現行多元解決醫療紛爭解決管道之ㄧ,其設計目的為迅速、簡便解決糾紛,不宜過於繁雜,故不應於調解時便啟動鑑定。
    3. 強制調解不應只有民事訴訟,應加入刑事告訴、自訴程序之部分。
    4. 補償制度之設計,補償之範圍與對象關係補償基金規模,應考量國家財源、我國文化背景等條件審慎評估,採取無過失補償並不合適。
  21. 102年1月6日再提請第9屆第16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討論,會議結論:
    1. 本會尊重行政院版本草案。
    2. 醫事鑑定、調解先行原則、補償金額等細節涉及多方權益,提供本會意見予行政院衛生署參酌。
  22. 102年1月3日、102年1月7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逐條審查「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目前審議進度至第17條完畢,立法院該會期於101年1月15日休會。
  23. 102年1月29日及102年1月31日立法委員吳宜臻、陳節如國會辦公室舉辦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制度探討系列「醫療糾紛調解及訴訟程序中的評估、鑑定與除錯機制」及「醫療事故補償機制」兩場公聽會,本會分別由張嘉訓理事及施肇榮理事代表出席會議。
  24. 102年2月3日本會召開「因應行政院「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條文」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3次會議」,由李理事長明濱主持,會議結論:
    1. 提供相關數據予衛生署,使民眾理解「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不只有偏袒醫界,而係於追求公平正義之原則下,追求醫病法多贏之目標。
    2. 醫療糾紛之處理為長期進程,每個環節環環相扣,若有需要將繼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因應,隨時與衛生署保持密切聯繫。
    3. 將來利用媒體,以正面思考之方向,將法規之相關正確概念傳送出去,教導民眾。
  25. 102年2月26日楊玉欣立法委員辦公室舉辦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政策討論會,本會由張嘉訓理事代表出席會議。
  26. 102年3月23日本會召開因應立法院新會期審議「醫療法新增第82條之1修正條文」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四次會議,由李理事長明濱主持,會中決議:
    1. 本會原則支持行政院版條文。
    2. 惟基於我國稅賦制度、文化背景與北歐等福利國家並不相同,「不責難補償制度」應待相關制度完善後再逐步推行。
    3. 若採行補償制度,補償之對象及範圍贊同行政院版條文之精神,將補償範圍應限縮於無法判斷是否可歸責於醫師或是無法預見之醫療風險實現之情形。
    4. 補償制度之目的在於紓解訟源,選擇訴訟者則不宜給予補償。
  27. 102年3月25日本會李理事長明濱率本會幹部拜會財團法人醫療改革基金會,就「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進行意見交流。
  28. 102年3月26日立法委員吳宜臻、陳節如國會辦公室主辦醫糾法圓桌討論會議,本會由張嘉訓理事代表出席。
  29. 102年4月1日本會召開緊急電話會議,由李理事長明濱主持,並特函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提供本會就「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建議意見。【附件八
  30. 102年4月1日、4月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繼續逐條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目前業已全部條文審查第一輪完畢,通過條文35條,保留條文22條,將進入第二輪審查。
  31. 102年4月14日本會召開「因應立法院新會期審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初審(第一輪審查)結果專案小組會議」,由李理事長明濱主持,針對立法院初審通過及保留條文繼續研議本會立場及因應方式,會議結論:
    1. 第三條(名詞定義):原則上尊重行政院版本,並支持刪除「當事人」及「系統性錯誤」兩款。
    2. 第五條(病歷提供):依據使用者付費之精神,支持由請求人自行負擔資料複製之費用。
    3. 第十一條(刑事案件調解程序及效力):支持行政院版本。
    4. 第十三條(調解程序不公開):支持調解程序不宜錄音、錄影。
    5. 第十五條(當事人不到場之效力):支持行政院版本,「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6. 第十六條(調解所需資料之調查):支持行政院版本。
    7. 第十七條(道歉法則):支持行政院版本。
    8. 第二十六條(補償基金來源):原則上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維持102年4月1日本會電話會議之結論暫不支持吳宜臻委員所提之第26條修正動議版本。
    9. 第二十七條(基金撥充比例、方式):醫界負擔之比例以每年醫療費用總額千分之ㄧ至千分之三為上限,不應再增加醫界負擔比例。
    10.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補償範圍、對象):請衛生署提供再修正版本條文及相關費用推估資訊後,再行研議。
    11.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通報機制):現行已有相關制度運行,原則上尊重主管機關之建議。
  32. 102年9月29日本會召開「醫療法第82條之1」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草案專案小組第10屆第1次會議,由陳召集委員夢熊主持,分就「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研議後續因應,作成結論如下:
    1. 「醫療法第82條之1草案」修法推動事宜案:
      I. 行政院版「醫療法第82條之1草案」條文內容,與目前法律實務運作並無不同,雖有教育民眾、醫事鑑定初鑑醫師「注意義務之違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客觀情況為斷」之功能,但亦可經由衛生福利部強化醫事鑑定訓練與品質達成相同目的。本會對本法樂觀其成,順其自然,水到渠成,惟可暫不列為優先推動法案。
      II. 面對體質不同、病況相異之病患,醫師本須依其專業,即時應變採取治療方式,該臨床專業裁量空間應受尊重,建議衛生福利部將「醫師臨床裁量權」相關說明納入本法立法理由。
    2.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第一輪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通過及保留條文,本會立場及後續因應案:由於目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爭議頗多,且實務上各縣市已開始推行醫療糾紛之調解,並有多數縣市成效頗彰,建議由實務面多元解決醫療糾紛,法律面則視立法情形再做因應,本法可暫不列為本會優先推動法案。
  33. 102年10月24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衛環委員會繼續審查「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療法第82-1條增修草案」,就初審第一輪保留條文進行第二輪逐條審議,本次會議共通過6條條文,包括第3條、第5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及第16條,最新統計共41條通過,16條保留。
  34. 102年10月27日第10屆第3次理事會討論就「醫療法第82條之1」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草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0屆第1次會議研議因應方案之結論案,決議:移回下個月法規委員會再討論。
  35. 102年11月10日第10屆第2次醫事法規委員會討論就「醫療法第82條之1」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草案本會專案小組第10屆第1次會議研議因應方案之結論案,結論:(1)建議各專案小組委員之組成,除原有委員續任外,先行徵詢各委員會委員意願。(2)考量醫療風險責任不宜由醫療機構獨自承擔,爰有關「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相關補償金額比例,建議持續審慎關注、推動。
  36. 103年1月27日衛生福利部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補償基金討論會議」,本會由蕭常務理事志文及蔡秘書長明忠代表出席。本會代表主要表示下列意見:
    1. 醫界對於過失的認定與法界不相同,但醫糾法要求醫師須付七成賠償責任負擔太大。
    2. 醫療糾紛在醫療保險保障之範圍應有所限制。現行醫療保險僅判決醫療疏失才給付,很多的醫療事故係屬風險,爰醫師應只負擔有過失部分之賠償,醫療風險不應全由醫界承擔。
    3. 現在在立法院審議之食品安全法草案規畫設置食安基金,若比照前開草案設置醫療衛生基金,利用醫藥相關罰鍰作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的資金來源,是可列入討論之方向。
    4. 健保費中本應已有一部分為分擔醫療風險之費用,現已累積數年應有一筆數目,可將其納為補償基金之來源。
    5. 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不應依科別來區分醫療行為之風險,避免造成未來新進醫生不願投入易發生高醫療事故之科別,讓五大皆空問題更加嚴重。
  37. 103年2月22日本會舉辦「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各地經驗分享研討會」,會議中各主講人介紹新北市、台中市及高雄縣目前調解處理流程。
  38. 103年5月8日立法院第 8屆第5會期衛環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全案審查完竣,僅第26條規定關於補償基金來源之規定保留,於提交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39. 103年5月23日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第1屆103年第5次委員會議臨時提案,決議衛福部與健保署不得同意將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其相關費用成為挹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財源。
  40. 103年5月29日針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朝野黨團協商,全部條文均審查完竣,針對初審保留之醫糾基金來源,朝野立委一致同意由「菸捐」挹注醫糾基金。
  41. 103年6月27日曾排入立法院臨時會議程審議,惟朝野協商仍未獲共識。
  42. 103年7月13日第10屆第6次醫事法規委員會就《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基金收取比例等,本會之意見案,結論:函送衛福部有關本會就《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建議事項如下:
    1. 補償基金來源:草案雖規定以醫療費用總額作為醫療糾紛補償基金財源,但應依補償分階段實施科別內之醫療費用總額作為基礎。
    2. 基金收取比例:應納入台灣醫院協會103年6月17日院協衛字第10320782號函意見,亦即於第33條第5條增列醫療機構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以不超過補償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之規定,以達公平合理之原則。
    3. 旨揭草案第33條第3項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醫療費用總額認定方式、分擔比例、加權、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所訂之辦法,建請邀集醫療機構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研商。
  43. 103年9月5日本會以全醫聯字第1030001351號函檢送衛福部有關本會就《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建議事項,9月15日該部函復業錄案研參。
  44. 103年10月17日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與台南市政府衛生局主辦之「醫療糾紛處理研討會議」,本會蘇理事長清泉受邀演講,演講主題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介紹」,另本會醫事法規委員會陳召集委員夢熊亦參與綜合座談,並由本會王常務理事正坤、黃監事仁享擔任與談人。
  45. 104年2月4日鑑於醫糾法尚有諸多疑慮,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提案,於本會第10屆第15次常務理事會研議「是否繼續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案」,決議:本會於立法院本會期是否繼續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對於規定內容之意見,移請本會醫療政策委員會及醫事法規委員會研議。
  46. 104年3月18日以全醫聯字第1040000412號函行文各縣市醫師公會,就「是否繼續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案」提供相關意見。
    台北市醫師公會 對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各方的疑慮很多,在相關的問題還未解決前,暫時的停、看、聽,會比持續推動立法三讀更為妥適。(同函檢附該會醫政法制委員會施肇榮召集委員、醫療糾紛委員會劉家正召集委員基層醫療委員會張孟源召集委員醫院醫療委員會邱文祥召集委員等提供之意見) 【附件九
    新北市醫師公會 1. 本會已針對本項議題近期在各地會員小組會做深入報告 希望會員了解並接受會員意見。
    2. 雖有在line群組中會員有不同見解,唯都沒經過確認共識
    3. 若有確定不同意見,本會即時提供。
    4. 本案已經全聯會研議多時,朝野又有共識,本會應予尊重。
    桃園市醫師公會 1. 本草案33條第2項「醫療風險分擔金按醫療機構每年醫療費用總額之一定比率計算繳納….」,建議修正為「醫療風險分擔金按適用醫療機構、科別、類型或項目之每年醫療費用總額之一定比率計算繳納…」。
    2. 說明:依據本草案31條第2項「…分階段五年內訂定適用醫療機
    構、科別、類型或項目,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本草案38條中,諸如預防接種、美容醫學等項目不予補償,故建議修訂之,以免爾後中央主管機構訂定醫療費用總額認定方式時有模糊之處。
    新竹縣醫師公會 一、 基金來源問題:
      營業額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的費率,在醫師能負擔範圍內,願為社會分配正義盡棉薄之力。但或許有人覺得沉重,又或有人寧願自己掌握公益捐贈的目標或對象。醫界負擔費率問題,應留待能掌握大數據,有宏觀視野能掌握全局者籌畫為是。

    二、 其他意見:
    1. 當事人依第七條第三項申請初步鑑定時,草案未定鑑定程序之期限。建議應定期限命鑑定機關或團體於期限內出具初步鑑定結果之報告。此期限不宜過長。
    2.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調解不成立非因調解申請人均不出席所致者,調解申請人提出之民事訴訟,暫免裁判費。』其實,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已有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訴法已有訴訟救濟途徑,本草案本項規定不僅蛇足,更將鼓勵民眾進行訴訟並肆無忌憚提出高額請求,醫界必將因此受害。
    3. 依草案,申請醫療事故補償並無如申請調解之中斷時效之效果。而審議之期間如經延長可達六個月,將超過告訴乃論之刑事告訴期限。 可能解決此問題之方法有三:一、縮短審議完成期限及延長期限。二、賦予醫療事故審議中斷時效之效果。三、可於第三十七條增列第二項:『當事人已提聲請調解者,於醫療事故補償審議期間,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於審議結果決定前應依聲請暫停調解程序之進行。』
    4.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醫療事故屬生產風險事故者,應予補償。』此項不可行。當事人依本項規定獲得補償後,仍可提起各項民刑事訴訟,則與本草案紓解訟源之初衷背道而馳。反之,已依訴訟程序獲得應有賠償者,所受損害已獲得弭平,依文義仍應予以補償。 況且依本項文義,前項各款限制之違反(包括申請補償資料虛偽不實,本法施行前發生之事故等)均不妨其受補償,則焉有是理。


  47. 104年4月15日立法院蘇清泉委員國會辦公室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事故補償法(草案)研商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王宗曦司長、鄭逸哲教授及本會代表施肇榮理事、蔡明忠秘書長、蔣世中副秘書長、李志宏副秘書長與會。【附件十
  48. 104年4月20日本會蘇清泉理事長、張嘉訓常務理事、蔡明忠秘書長、蔣世中副秘書長、李志宏副秘書長偕同鄭逸哲教授,拜會田秋堇立法委員及劉建國立委辦公室田飛生主任,研商有關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下稱醫糾法)相關議題,會中達成共識如下:
    (1) 醫糾法之訂定首要應解決問題,其次至少不可製造問題,為研議可長可久之醫療糾紛處理規範,建議與會人士攜回思考各種可能方案如下,例如:
    I. 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拆開立法,爭議較多的「醫療事故補償」或可透過如生育事故補償試辦條例等方式暫行規範處理。
    II. 若無法拆開立法,是否即不再審理,留待未來屆期不連續重新提案,但須考量下屆立委不一定提出更好的內容。
    III. 如醫糾法草案於本屆立法院以表決通過,則醫界因應方案等。
    (2) 醫糾法草案初鑑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將「醫療常規」入法,對醫界恐有負面影響,建議由鄭逸哲教授撰文於媒體論述說明,俾便作為立委後續條文修正參考依據。【附件十一
    ◎由此可見,「醫療常規」入法問題,經由蘇清泉理事長所邀請的法律學者與田秋堇委員、劉建國委員辦公室主任交換意見後,不僅讓入法疑慮呈現,也讓他們理解「醫療常規」入法後之嚴重後果。
  49. 104年4月26日第10屆第9次理事會就「請研議是否繼續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案,決議:本案本次會議不做結論,留待104年5月31日「2015年全國醫師共識會議」再為決議。【附件十二
  50. 104年4月27日衛生福利部發佈新聞稿「籲請支持儘速通過不責難精神之醫糾法」,內容如下:
    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討論已久,各界期待能健全訴訟外的醫療糾紛處理管道,包括關懷、調解、補償制度的法制化,歷經十幾年來朝野立委提案以及各方詳盡討論後,採「不責難精神」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日前於103年5月29日在立法院委員會審議通過,希望併同《醫療法》第82條之1將醫事人員刑責明確化的條文,於今年6月立法院會期結束前通過。針對近日外界對於醫糾法草案的誤解,衛生福利部澄清如下:
    (1) 日前協商版本的醫糾法草案,其立法原意係為了促進醫病和諧、修補醫病關係,消弭醫療訴訟,所以規劃採「不責難精神」之補償制度,將以「因果關係」來決定是否給予病人補償,只要是「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者」,即先予補償,沒有涉及過失與否的法律評價。整部醫糾法貫徹不責難精神,然為預防及降低未來醫療事故風險之發生,並訂有風險管控、通報、事故原因分析等檢討機制,課以醫療機構應負的責任,以促進醫療品質提升。
    (2) 在補償制度設計上,病人領到補償金後,如仍就已予補償之同一醫療事故,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者,將依法要求返還補償金。
    (3) 有關補償基金來源,係規劃3成由政府預算支出、醫院及醫事人員共同繳納風險分擔金亦占3成、其他來源如菸品福利健康捐等占4成。醫糾法的補償基金採取風險分擔的概念,具有保護民眾之社會性,以達到分散風險及公平負擔之目的。
    (4) 至於草案中所指醫療常規之用語,是由專門職業團體匯集共同之臨床經驗與專業知識,形成其執業所需的客觀標準,其實是一種普通一般醫師所依循的醫療行為模式。常見於司法實務中,實非醫糾法首創。
    醫糾法採不責難制度之精神,以緩和醫病緊繃關係並分散醫療風險。醫糾法通過後一年內,醫療機構將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即時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並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各縣市政府將成立「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以便調解先行、減少司法訴訟;衛福部將辦理初步鑑定,以迅速瞭解真相,另針對死亡及重大傷害者予以即時補償,並建立通報、調查與除錯機制,預期可有效降低醫療紛爭。就實證上來看,衛福部自101年起辦理之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自試辦以來相關類型訴訟案件已下降7成,可謂成效顯著。冀望各界能共同支持和認同,藉由通過醫糾法之立法,達成增進醫病關係和諧、促進醫療品質提升之目的。
    【新聞小辭典】不責難精神
    醫糾法規定之補償僅針對事實上的因果關係認定,而非行為價值的評定,亦即以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者為限,並藉由「不責難精神」的中立補償制度避免醫療糾紛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51. 104年5月1日本會發表聲明「本會尊重醫糾處理及補償法(草案)各種意見將依本會相關會議決議及各醫師公會建議辦理」,內容如下: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攸關醫事人員及民眾權益甚鉅,醫、法及民眾代表針對本草案的討論從未間斷,由於立法院二、三讀在即,使本草案的討論趨於熱烈。本會蘇理事長清泉上任前即非常重視本草案內容及立法進程,上任後更接續前理事長及先進們之努力,針對於本會醫療政策委員會及醫事法規委員會等會中討論之保留條文內容,已依會議決議及立委職權追蹤法案進度,同時為使資訊公開透明,各委員會會議紀錄皆已刊登本會網站、台灣醫界雜誌並副知各縣市醫師公會,使各界能清楚瞭解處理近況。
    本會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包含各縣市醫師公會、各層級醫療團體及法學教授等意見,並預定於104年5月31日召開「全國醫師共識會議」中,邀請各縣市醫師公會幹部及推薦代表共同討論以達成共識。本會蘇理事長清泉向來尊重各界不同意見,未來仍將秉持民主精神,依本會相關會議決議及各醫師公會建議辦理,近日將於本會網站成立醫糾法專區,使所有資訊對外公開透明以利各界參考,並盼繼續提供意見,共同營造友善的醫療環境。
  52. 104年5月6日本會發表聲明,內容如下:
    由於各界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下稱醫糾法)討論熱烈,讓醫糾法的訂定歷程與所面臨的問題得以清楚呈現,本會對此感到欣慰。但卻在少數討論內容中,發現有曲解事實現象,並以訛傳訛誣指本會黑箱運作,傳言醫界負擔補償金總額30%,係由蘇理事長清泉個人決定及恣意推動醫糾法部份「絕非事實」,爰澄清說明如下:
    (1) 全聯會對外行文內容均經內部相關會議決議,絕非蘇理事長清泉個人意見
    全聯會各委員會討論通過案件必須再提理事會通過後,方可對外行文。
    據此,全聯會103年9月5日函衛福部之建議,係經相關醫療團體建議,復依103年7月13日第10屆第6次醫事法規委員會結論,經提103年8月24日第10屆第5次理事會報告通過後,以全聯會代表人蘇理事長名義對行文衛生福利部,內容完全依據理事會會議決議辦理,絕非如網路所稱由蘇理事長個人恣意推動。
    (2) 103.9.5本會行文衛福部建議係爭取「明訂」醫界負擔比例以三成為「上限」
    醫糾法草案(103.5.29黨團協商版本)第33條第5項有明訂「政府預算撥充不超過基金總額30%為上限」,為求公平,本會主張第32條第1項所規定之醫療風險分擔金亦應比照明訂不得超過基金總額30%,主要希望爭取醫界負擔比例之彈性空間。否則依草案規定政府負擔三成,則醫界負擔剩下七成的可能性大增。
    (3) 本會相關討論一向秉持公開原則,歡迎各界於本會網站「醫糾法專區」中提供意見。
    醫糾法草案未正式提出時,本會對於相關議題,曾多次函詢各縣市醫師公會與有關醫療團體的意見,並提本會專案小組或相關委員會討論,會議記錄皆刊登本會網站、台灣醫界雜誌並副知各縣市醫師公會,從「未有黑箱作業」之情事。目前全聯會網站已建置完成醫糾法專區,務必讓所有資訊、決策過程公開透明,以利各界參考。
  53. 104年5月8日上午衛生福利部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下稱醫糾法)草案」研商會議,本會蔡秘書長明忠、李副秘書長志宏與全國關心此議題的各界先進共同與會。
  54. 104年5月8日本會發表聲明「衛福部醫糾法研商會議有初步共識:本會蘇理事長清泉所提『醫療常規』疑慮終獲接受,不予入法」,內容如下:
    104年5月8日上午衛生福利部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下稱醫糾法)草案」研商會議,本會蔡秘書長明忠、李副秘書長志宏與全國關心此議題的各界先進共同與會。
    會中各方代表就醫糾法提出所屬團體的意見,經過長達三小時的熱烈討論,會議初步達成以下共識:
    (1) 刪除草案第七條「醫療常規」以減少爭議。
    (2) 醫糾法處理方向如下:
    I. 持續溝通修正,彙整各方意見交由立法院黨團協商時參考。
    II. 擱置不動,維持現況。
    III. 醫勞盟釋出善意,接受若有人願意,由某單位(如婦產科)先小規模試辦後,再看有無須修正部分。
    (3) 鑒於醫糾法草案關係所有醫事人員與民眾醫療權益,衛福部將另外邀請其他醫事人員代表召開會議研商。
    本次會議當中,本會蔡秘書長明忠亦就全聯會目前的立場簡短報告,申明本會雖然最近備受批評,但處理原則定是經過審慎思慮,以醫療常規是否入法的問題為例,是經由蘇清泉理事長找法律學者與其他立委討論以後,才把疑慮完全呈現出來。全聯會長期以來關注醫療糾紛處理相關法案,從民國94年行政院就推出醫療糾紛處理法,這十年中本會歷經三位理事長,皆抱持希望醫界能長久為民眾服務的共同目標,希望因此法減輕醫師的醫療糾紛負擔。目前本會因各縣市的情況相異而有不同意見,將於5月31日舉辦醫師共識營,希望能在理性討論達成共識。另外,針對網路上對醫師公會全聯會的指正,本會除虛心檢討外,也希望大家以客觀的角度看待,其實全聯會一直在努力,希望讓此法符合多數人的期待。
    本次會議彙集醫療相關團體與學者專家意見,對醫糾法爭議部份討論與溝通,對醫糾法的制定深具幫助。本會除感謝衛生福利部主動召開本次會議外,更樂見本會蘇理事長清泉特別重視的「醫療常規」疑慮問題獲得解決,決議不予入法。本會將於5月31日全國醫師共識會議中充分討論後提出具體意見,歡迎各界持續關注本會網站醫糾法專區,隨時提供建議。
  55. 104年5月11日衛生福利部發佈新聞稿「醫糾法草案相關建言將送請立委參考,期待儘速完成立法」,內容如下:
    衛生福利部為改善醫療五大皆空情形,推動醫療刑責合理化、明確化,擬定「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經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0次會議逐條審議,於103年5月8日完成審議,並於103年5月29日朝野黨團完成第7次協商,最後保留1條條文(草案第32條)。但近來外界對該法案仍有不少建言,因此,衛福部於104年5月8日邀集立委、醫改會、消基會及醫界代表(包括醫院團體、醫師公會、醫勞盟、台灣醫學生聯合會、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等),與會人員就協商版草案理性討論、充分溝通,衛福部感謝所有與會團體及人員認同立法意旨良善,會中所提四項建設性建議將送請立委參考,包括:
    (1) 協商版草案第7條的「初步鑑定」建議文字修改為「專業評估意見」。
    (2) 協商版草案第33條醫療風險分擔金,建議明訂以醫療機構每年醫療費用總額千分之一為上限。
    (3) 草案第32條補償基金來源,建議明訂醫療風險分擔金、政府公務預算等來源之比率及額度。
    (4) 協商版草案第39條建議增列補償金須先返還才能提告之規定,但與會者也提出限制訴訟權的疑慮,須審慎考量。
    在維護民眾權益方面,消基會對醫糾法草案持肯定態度,衛福部也感謝消基會認同立法意旨在於預防醫療傷害發生及促進醫病和諧。醫改會強調醫糾法草案內容除了補償之外,建立關懷、調解、除錯等機制的重要性,因此肯定衛福部所提醫糾法草案中已明訂相關機制的建置。
    有關外界誤解補償金會占用健保,衛福部在會中再予澄清,補償基金的支出,不會占用或排擠到健保的總額。衛福部也澄清醫糾法草案並未排除自費醫療或非健保特約的醫療機構,若未來訂定補償基金適用對象包括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時,第44條規定可以請其提供自費醫療費用等資料。
    外界質疑,醫事人員必須親自出席調解,限制醫事人員人身自由,是否有違憲之虞?衛福部說明,對於調解的部分,草案第16條寫的是「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並未規定一定要醫事人員親自出席。醫改會在會議中亦肯定草案第19條第2項明訂調解過程如有強暴、脅迫等情形由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對調解的安全更有保障。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代表於會中指出,醫糾法建立在不責難精神,依衛福部生育事故試辦計畫的經驗,透過適當補償或救濟管道處理,已大幅減少7成訴訟,也已較減少產科醫療機構或醫師花錢私了的情形;目前婦產科住院醫師的招收率更達九成以上,婦產科新血大有挹注。醫勞盟雖反對醫糾法草案,但在會中也釋出善意,不反對立法通過,由婦產科或是其他領域先行小規模辦理。
    此外,衛福部前於104年5月6日邀請先前協助制定該法案並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時受邀之學者,包括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聰富教授、國立臺北大學名譽教授暨台灣刑事法學會名譽理事長甘添貴教授、國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楊秀儀副教授及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律師等,再度審視本法案,三項建言亦將一併送立法委員參考:
    (1) 「醫療常規」建議自協商版草案第7條刪除。
    (2) 協商版草案第7條的「初步鑑定」建議文字修改為「專業評估意見」。
    (3) 協商版草案第38條補償要件中,建議明訂以無法排除及有因果關係者為限。
    衛福部強調,如果站在醫師個人角度,則醫師公會應推動商業醫療責任險;但如果站在國家的高度,為了改善五大皆空,兼顧民眾權益及醫法和諧,並且作為推動醫療刑責合理化的配套法案,應儘速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衛福部將持續與立委及大眾溝通說明,醫糾法草案各界建言將送立法委員協商參考,除了建議增列須先返還補償金才能提告之規定涉人民訴訟權需審慎評估外,皆敬表認同,期盼朝野立委共同儘速協商完成立法。衛福部將尊重立法院決定,於法案公布後逐步建立我國完善之醫糾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機制。
  56. 104年5月16日衛生福利部發佈新聞稿「衛福部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內容如下:
    衛生福利部為改善醫療五大皆空情形,推動醫療刑責合理化、明確化,免於醫病雙方纏訟動輒2到10年的窘境,擬定「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包含關懷、調解、補償等處理機制,經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0次會議逐條審議,並於103年5月29日朝野黨團完成第7次協商,最後保留1條條文(草案第32條)。然近來外界對該法案提出多項建言,因此,衛福部於104年5月8日邀集立委、醫改會、消基會及醫界代表(包括醫院團體、醫師公會、醫勞盟、台灣醫學生聯合會、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等),又於104年5月14日邀集各類醫事人員公會(包括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助產師……等18個公會),就協商版草案理性討論、充分溝通,另邀請先前協助制定該法案並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時受邀之學者,包括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聰富教授、國立臺北大學名譽教授暨台灣刑事法學會名譽理事長甘添貴教授、國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楊秀儀副教授及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律師等,再度審視本法案,提供建設性意見。衛福部綜合各界許多建言,將提出修正備案送請立委參考,包含以下11項建議重點:
    (1) 刪除「醫療常規」。
    (2) 將「初步鑑定」改為「專業評估」。
    (3) 調解當事人任一方不到場,其罰則相同。條文並未規定醫事人員必須親自到場,可由醫療機構派代表出席。
    (4) 補償制度分階段實施,不限於「五年內」。
    (5) 補償制度各階段實施前,須與相關領域團體充分溝通。
    (6) 醫療風險分擔金由「醫療機構」繳納,非由「醫事人員」繳納,且不得轉嫁於醫事人員。
    (7) 明訂生產風險事故之補償基金來源,由政府預算撥充。
    (8) 醫療機構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以醫療機構每年醫療收入的「千分之一」為「上限」,其餘由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等補足,不必再討論醫界與政府分擔比率。
    (9) 醫療事故補償之要件,原限於該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者,擴大至「有因果關係」及「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者。
    (10) 因可能需透過財稅有關機關提供醫療機構非屬健保之醫療收入資料,以計算其應繳納之分擔金。但為免誤解,刪去強制條款文字。
    (11) 分析醫療事故根本原因時,可能原因也包括「全民健康保醫療費用支付制度」及「勞動條件」。
    對於「醫療機構」的定義,衛福部表示,將在立法說明中敘明。依醫療法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例如醫院、診所。而其他像是藥局、護理之家、檢驗所等醫事機構,並非醫療機構,不是醫糾法規範的主體,不須負擔醫糾法草案規定醫療機構之義務。但只要是醫療糾紛,不論發生場所在醫院、在護理之家或在宅,進入訴訟前都必須先行調解,不能直接訴訟,對在醫院診所以外醫事人員執業環境亦有保障。衛福部表示,在醫院、診所執業的醫事人員約有20萬人,在其他地方執業者約有6萬人,皆可連帶受到保障。
    部分與會團體代表建議明訂領取補償後不得提告,或須先完成返還補償金否則法院不得受理等。因立法院協商版醫糾法草案精神即是補償與訴訟互斥;若訴訟則不予補償、若補償則不應訴訟。但經各次討論,因有限制訴訟權的疑慮,須審慎考量。
    衛福部強調,醫糾法草案是不責難的精神,不講個人的責任、過失,而能保障醫療機構裡的所有醫事人員。若發生醫療糾紛,應由醫療機構主動溝通、關懷;若進入調解,也應由醫療機構出面調解;若對事故進行根本原因分析,也檢討系統性問題而非追究個人責任。
    衛福部表示,醫糾法草案及醫療刑責合理化的推動歷程十分艱辛,經過十餘年的努力,目前協商版本的草案,是十餘年來醫界與法界、政府與民間,最接近達成共識的一次。期待諸位立委及各界的支持,能在今年6月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完成立法。衛福部將持續與立委及大眾溝通說明,並將尊重立法院決定,於法案公布後逐步建立我國完善之醫糾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機制。
  57. 104年5月20日黃昭順立委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座談會,本會由張嘉訓常務理事、趙堅常務監事、李志宏副秘書長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