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初步研擬「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草案,於110年1月28日公告預告該草案,110年3月5日邀請各界召開研商會議。為使醫療爭議儘速釐清並獲致解決,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並避免醫療機構於執行層面有窒礙難行情形,本會已針對該草案條進行研議,於110年3月5日及29日衛福部會議中提出醫界建言,並於110年3月30日提出本會書面建議意見。
110年10月22日衛福部檢送「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至行政院。衛福部持續與本會溝通,在立法委員邱泰源理事長之積極爭取及溝通下,衛福部大幅修改草案條文,關於爭議調解繫屬管轄地、醫療機構應提供病歷複製本之期限適度放寬、在罰則規定,盡量以輔導改善代替嚴厲處罰,鼓勵醫療機構積極參與調解等,使該法案兼顧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以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
期待藉由醫療爭議處理之法制化,進一步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止訟減紛,同時逐步建立非責難之病人安全文化,促使醫療品質持續提升,創造社會共贏。
110.01.28 | 衛福部公告預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刊登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截止日為110年3月30日) | |
110.02.01 | 本會傳真各縣市醫師公會及各專科醫學會衛福部110年1月28日公告預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訊息並以電子郵件檢寄公告草案內容,徵詢相關意見。 | |
110.02.23 | 本會第12屆第6次醫事法規委員會研討本會對衛福部公告預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之爭點條文立場及未來整體策略案。 | |
110.03.05 | 衛福部召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研商會議」,本會由林工凱副秘書長代表出席。 | |
110.03.19 | 台灣醫院協會第24屆法規委員會110年第1次會議,併研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本會由羅浚晅副秘書長代表出席,該協會建議與本會加強溝通,互通有無,分進合擊。 | |
110.03.25 | 本會召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研商會議會前會,由吳召集委員欣席主持。會議邀請台灣醫院協會、全國醫師醫療產業工會籌備會、邱泰源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出席共同研討,凝聚醫界共識意見。 | |
110.03.29 | 衛福部召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研商會議」,本會由周賢章副秘書長代表出席。 | |
110.03.30 | 本會就衛福部110年1月28日公告預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檢送本會建議意見。 | |
110.04.07 | 衛福部函復本會就「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所提之立法建議,該部業錄案參考。 | |
110.10.22 | 衛福部檢送「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至行政院。 | |
110.12.10 | 蘇巧慧委員向立法院提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事故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 | |
110.12.22 | 立法院第10屆吳玉琴等立委共18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 | |
111.01.24 | 邱泰源委員理事長於立法院民進黨團政策小組會議提出醫界對醫預法草案建議。 | |
111.02.24 | 衛福部醫事司劉越萍司長與邱泰源委員理事長溝通醫預法草案,本會趙堅副秘書長、周賢章副秘書長、林工凱副秘書長等與會。衛福部提出修訂版「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進行研討。 | |
111.03.09 | 衛福部醫事司劉越萍司長與邱泰源委員理事長繼續討論醫預法草案,本會趙堅副秘書長、周賢章副秘書長等與會。討論重點為醫預法草案罰則部分,邱泰源委員理事長再度強調本法案重在促進醫病和諧及調解,建議應先從促請改善著手,有利於達成調解。 | |
111.03.15 | 衛福部醫事司劉越萍司長與邱泰源委員理事長繼續溝通醫預法草案,本會趙堅副秘書長、周賢章副秘書長、林工凱副秘書長(視訊)等與會。討論之重點條文如下:1.醫療事故之名詞定義(草案第三條)。2.辦理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之機構(草案第4條)。3.設醫療事故關懷小組(草案第6條)。4.醫事機構應提供病歷複製本之期限(草案第10條)。5.爭議調解繫屬管轄地(草案第13條)。6.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之態樣(草案第4、7、23、32、33、34條)。7.特定醫療事故由專案小組調查,該調查報告之目的(草案第35條第2項)。8.建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受理民眾通報(草案第36條)。9.責任之減輕或免除(草案第37條)。10.罰則規定(草案第38條至第45條)。 | |
111.03.16 | 趙堅副秘書長、周賢章副秘書長、羅浚晅副秘書長共同拜會洪申翰立法委員溝通醫預法事宜。 | |
111.03.23 | 衛福部醫事司劉越萍司長與邱泰源委員理事長繼續溝通醫預法草案,本會趙堅副秘書長、周賢章副秘書長等與會,主要討論內容為行政院版第38條第1項第1款,有關一百床以上醫療機構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之處罰。本會主張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再處罰緩;惟目前一百床以上醫院都已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原則上不會被罰,因此未再堅持。 | |
111.03.30 | 衛福部與邱泰源委員理事長繼續溝通醫預法草案,本會趙堅副秘書長、周賢章副秘書長、林工凱副秘書長(視訊)、羅浚晅副秘書長(視訊)等與會。主要結論為草案第38條第6款「醫療機構違反第34條第1項規定,未就重大醫療事故分析其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或未通報主管機關」,移列第41條第8款,罰則由「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改為「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
111.04.28 | 行政院院會通過衛福部擬具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並檢送立法院審議。為解決醫病雙方面對醫療爭議處理的困境,該法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朝「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醫療事故預防提升品質」三大原則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 |
111.05.04 | 邱泰源委員理事長依全聯會之建議內容,向立法院提出「醫療事件與爭議預防及處理法」草案。 | |
111.05.09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版「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吳玉琴委員版「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邱泰源委員版「醫療事件與爭議預防及處理法」草案、蘇巧慧委員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事故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案,是日僅進行大體討論,擇期再審。 | |
111.05.25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 |
111.05.30 | 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 |
111.06.22 | 總統公布「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