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

推動醫療刑責合理化--醫療法第82條修正專區

醫療刑責明確化、合理化本會處理大事紀(簡要版)

一、背景:105年11月25日立法委員邱泰源等為使醫療刑事責任合理化,提案修正醫療法第82條;105年12月23日立法委員李彥秀等亦提案修正醫療法第82條。

二、本會作為:

  1. 105年12月1日第十一屆第五次常務理事會研議建議組成「修正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推動小組」,全力促成修法案。
  2. 106年1月13日本會與邱泰源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共同在立法院紅樓舉辦「醫療刑責合理化公聽會」,林靜儀醫師立委、何欣純立委、吳玉琴立委及陳瑩立委等亦偕同舉辦。邀請對象包括專家學者、各縣市醫師公會、醫界相關團體學、協會代表、衛生福利部和法務部等,共同探討「醫療法」第82條增訂醫療刑責合理化條文議題。
  3. 106年3月28日邱泰源立法委員於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6次院會,質詢關於「醫療刑責合理化」事宜,略以:多項實證文獻指出,從醫師自我通報及客觀統計數據皆可發現我國醫療糾紛高比例地利用刑事程序。醫療糾紛處理模式過度向「刑事化」傾斜的結果,不但病方勝訴率不高、無法達到獲得補償或賠償的目的,醫方更因頻繁地面對刑事追訴程序的壓力,身心飽受煎熬,最終導致醫病關係惡化、防禦性醫療因運而生、急重症科別五大皆空,全民福祉一點一滴遭到侵蝕。現行法律中關於醫療疏失的刑事責任要件過於寬鬆、未能充分考量醫療行為的特殊性,不啻為造成刑事程序發動過於氾濫的原因之一。
  4. 106年9月6日為強化全聯會國會聯繫小組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之聯繫,函各縣市醫師公會協助安排拜會該委員會委員。
  5. 106年9月15日至106年11月17日各縣市醫師公會代表積極拜會轄區友好立委,懇請支持。
  6. 106年10月17日邱理事長泰源率本會理監事、核心幹部及各縣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晉見蔡英文總統。總統回應:醫療刑責合理化對民眾有利,期望能早日通過修法,讓醫療從業人員得以安心執業。
  7. 106年11月12日蔡總統英文參加醫師節慶祝活動時,特別提到醫療法第82條醫療刑責合理化修正草案已經送到立法院審議,衛福部會持續和國會討論,聽取各方意見,希望能依照進度順利完成修法工作。
  8. 106年12月1日傳真發動各專科醫學會及各縣市醫師公會聯名支持醫療法第八十二條「醫療刑責合理化」之修法內容。
  9. 106年12月4日蒐集各縣市醫師公會、專科醫學會及基層協會等支持醫療法八十二條「醫療刑責合理化」共同聲明聯署書,並親送至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立法院蘇嘉全院長辦公室、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林靜儀召集委員辦公室、衛福部陳時中部長辦公室等,另亦提供給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法務部邱太三部長及各縣市醫師公會參考。

三、修法歷程:

  1. 106年4月6日第9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邱泰源立委及李彥秀立委「醫療法」第82條醫療刑責合理化修正案,因在場委員未能達成共識,主席裁示將日後擇期再審並將邀請衛福部出席報告相關配套措施。
  2. 106年11月6日第9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邱泰源委員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及李彥秀委員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修正草案。 審查結果略以:全案保留,送出委員會提院會討論(文字再協商)。二個委員提案版本及三個委員修正動議版本送朝野協商,衛福部建議修正條文,併入協商參考;並有二個附帶決議。
  3. 106年11月28日、106年12月12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黨團協商結論略以:
    《醫療法》第82條條文修正如下: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或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醫療事故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顯然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醫療事故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勞動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並有2個附帶決議。
  4. 106年12月27日、28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黨團協商《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結論略以: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5. 106年12月29日立法院院會二讀、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三讀通過條文如下: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 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6. 107年1月24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7771號總統令公布修正醫療法第8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