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危害醫院醫療安全之應變流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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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
填寫所在縣市醫療暴力案件通報單,通報警局/地檢署/衛生局/醫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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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職業傷病通報系統通報勞安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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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衛福部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 |
妨害醫療 |
醫療法第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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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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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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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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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 |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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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 |
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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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 |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7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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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與地檢署、警察局及衛生局共同交流討論,將醫療暴力通報單、SOP及聯絡窗口,配合修法或實務需要,因地制宜更新調整,並週知醫師會員參考使用、實際演練。
一 |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危害醫院急診醫療安全之應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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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111/9/24醫療安全暨品質研討系列《121》醫療糾紛與暴力預防及處理線上直播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