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一九三○年一月成立於上海市。一九四二年政府制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次(一九四三)年制定醫師法,本會依遵法令規定辦理立案,並獲社會部頒發自字第一號立案證書。一九四八年社會部指示;應將一九四三年立案後於十月在重慶召開之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改為第一屆,一九四八年三月在南京召開之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改為第二屆。
一九四九年政府遷台後,因理監事無法改選,致會務活動未能正常展開,迄一九六七年七月及一九七九年七月,台北市和高雄市相繼升格為院轄市後,政府與醫界人士基於國內及國際局勢需要,修改醫師法,增列第四十一條之一:「全國性醫師團體,因國家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團體補選理監事。」一九七九年九月四日召開第二屆第一次理監事暨所屬團體會員代表會議,補選缺額理監事,恢復正常活動。
一九九一年五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次年七月醫師法第四十一之一條刪除,一九九二年五月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改為第三屆,大陸原選出之理事、監事全部退任。一九九七年七月憲法增修條文公布第九條精省條文,一九九八年十月公布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同年十二月施行。二○○二年一月醫師法修正第三十一條,刪除省醫師公會組織,同年三月本會依據醫師法規定完成改組,醫師公會組織由三級改為二級。
宗旨
本會以聯合全國醫師,協調同業關係,增進醫療技能與共同權益,協助辦理醫療保險,推行社會服務,並協同醫業之發展為宗旨。
組織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由本會會員選派會員代表參加。其職權如下:
- 一、議決理事會會務報告,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決算。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 四、議決各種章則。
-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 七、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 八、議決財產之處分。
-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理事會置理事45人(包括理事長1名、常務理事14名、理事30名),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須具醫師資格,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指定業務;置主任秘書1人,組長及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七、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及預決算並檢討執行成果。
- 八、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 九、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監事會置監事15人(包括監事會召集人1名,常務監事4名、監事10名)。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
- 五、議決監事、常務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 六、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 七、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理事會為業務需要,設有各種委員會就有關業務進行研究,以供理事會釐定計劃及工作推展參考。目前本會共設14個委員會 ,包括醫療政策委員會、醫院醫療委員會、基層醫療委員會、公共關係事務委員會、醫事法規委員會、學術委員會、醫學倫理暨紀律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編審委員會、兩岸事務委員會、醫療事業輔導委員會、會員福祉委員會、健康傳播委員會等、專科醫學會委員會。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歷屆理監事
第2屆 |
胡振華(代理事長) |
1954年12月-1979年9月 |
第2屆 |
吳基福(1985年2月逝世) 洪文棟(1985年3月接任) |
1983年1月-1986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