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療典範廳

台灣醫療典範獎暨台灣醫療貢獻獎施行辦法

95.06.04 95年度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暨各縣市理事長聯席會議通過
96.04.15 第7屆第17次理事會議修正
96.12.16 第8屆第5次理事會議修正
97.02.24 第8屆第6次理事會議修正
97.12.21 第8屆第11次理事會議修正
98.04.19 第8屆第13次理事會議修正
99.08.22 第9屆第3次理事會議修正
101.02.19 第9屆第12次理事會議修正
103.01.26 第10 屆第2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103.04.20 第10 屆第4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103.12.21 第10屆第7次理事會議修正
105.02.20 第10屆第14次理事會議修正
105.10.20 第11屆第4次理事會議修正
107.02.25 第11屆第12次理事會議修正
107.12.23 第11屆第17次理事會議修正
108.08.25 第12屆第2次理事會議修正
109.09.17 第12屆第6次理事會議修正
113.05.05 第13屆第8次理事會議修正

一、活動宗旨:

  1. 藉由表揚在醫療工作中有特殊貢獻的醫師,來彰顯默默奉獻、堅守崗位、濟世救人的醫者情懷,以期重塑醫師仁心仁術的美好專業形象,爭取社會大眾對醫師的認同與信賴,進而改善醫病關係,提升我國醫療品質,增進民眾健康福祉。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三、獎項名額:

  1. 台灣醫療典範獎:基層醫師及醫院服務醫師共15名至20名,並依基層醫師與醫院服務醫師當年度6月底人數比例分配名額。基層醫師及醫院服務醫師入選名額未達比例分配名額時得流用。但候選人資格未達標準或貢獻度不夠深入時,名額得從缺。
  2. 台灣醫療貢獻獎:經台灣醫療典範獎初審通過但未獲獎之候選人,頒發「台灣醫療貢獻獎」,曾獲本獎項者3年內不得再參選台灣醫療典範獎。

四、獎勵方式:

  1. 台灣醫療典範獎:得獎人每名頒發獎狀、獎座及獎金1萬元。
  2. 台灣醫療貢獻獎:得獎人每名頒發獎狀及獎座乙座。

五、受獎資格:限執業年資達20年(含)以上之本會會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服務:凡在基層、偏遠地區或從事特殊醫療衛生工作,有關懷生命、視病猶親、以醫療關懷人群及社會有具體事蹟,或關懷社區熱心公益著有聲望者。
  2. 教學:致力於推廣醫學教育、醫學倫理、醫療政策有貢獻者。
  3. 研究:醫學學術專業領域有特殊研究貢獻者。
  4. 國際:拓展醫療外交、醫療援助有具體成就者。

  未獲全國性醫療相關獎項之殊榮者優先。

六、推薦方式:

  1. 縣市醫師公會(鼓勵各縣市醫師公會推薦基層醫師組候選人)、醫療院所或兩名以上本會會員具名推薦,書明推薦理由及具體事實,並附相關證明。本會現任理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參選。

七、受理推薦日期:

  1.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傳真以收件日為準)。

八、審核方式:

  1. 符合推薦方式。
  2. 附上必備證件。
  3. 嚴格評審,書面審核或訪談。
  4. 基層醫師及醫院服務醫師分別評審、分別採取評分方式評選;評分項目:基層醫師-a.推薦事蹟與醫療典範獎精神符合度(總分:4分)、b.服務地區偏遠度(總分:3分)、c.對當地醫療之貢獻影響度、不可取代性與醫病關係(總分:3分);醫院服務醫師-a.推薦事蹟與醫療典範獎精神符合度(總分:5分)、b.致力推廣醫學教育、醫學倫理、醫療政策貢獻度(總分:3分)、c.醫學學術專業領域特殊研究貢獻度(總分:1分)、d.拓展醫療外交、醫療援助具體成就度(總分:1分)。
  5. 評審結果採初審佔30%及複審佔70%二階段評分加總之總分排序決定。

九、審查委員:

  1. 初審--由會員福祉委員會召集委員及醫學倫理暨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共同擔任召集人,會員福祉委員會委員及醫學倫理暨紀律委員會委員共同擔任初審工作;複審--由本會理事長擔任召集人,並由理事長指派本會現任理監事及各委員會正、副召集委員3-5名擔任副召集人,及遴聘4-6名公正人士共同成立專責委員會(其中基層委員占3-4名),擔任複審工作。候選人及推薦人(除縣市公會理事長除外)應依迴避原則禁止違法拉票及拜票行為且不得擔任該組審查委員。

十、撤銷資格:得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得獎人獲獎資格,且不得再被推薦參選本辦法獎項:

  1. 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
  2. 違反醫學倫理查證屬實。
  3. 其他有損本會名譽之重大過失行為。
得獎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本會應即啟動審議撤銷得獎人獲獎資格程序:
  1. 醫學倫理暨紀律委員會召開研議撤銷得獎人獲獎資格會議,會議結論陳報本會理事長。
  2. 本會理事長就前款會議結論召集醫學倫理暨紀律委員會及會員福祉委員會兩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共同研議,並將研議決定提請理事會審議。
  3. 理事會就前款研議決定,議決撤銷得獎人獲獎資格。
被撤銷資格之得獎人,於本會官網歷屆得獎人名單中,註記被撤銷得獎資格事由,並追回已頒發之獎狀、獎座及獎金。
得獎人應就違法或侵權之情事,自負一切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如造成本會之損害,本會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一、表揚日期:於每年醫師節大會中公開表揚。

十二、本辦法經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