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放寬外科換藥次數限定
健保局表示僅為原則性規範
本會建請中央健保局放寬外科換藥限定最多十次
之規定並研議調高外科給付乙案,該局函覆表
示:前者僅為原則性規範,並無強制限定之意;
後者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議會議支付
標準研修作業」,由醫界各層級協商代表與健保
局就各相關醫事團體所提建議協商辦理。
依據外科審查注意事項(二)之5規定,「門診
病患實施燒傷處置、換藥,地區醫院(含)以上
醫院第一次以48014B項,第二次以後以48018B項
申報七至十次為原則,如需延長應詳加說明;一
般診所第一、二次以後以48018B項申報七至十次
為原則,如需延長應詳加說明;一般診所第一、
二次以48001C項申報,第三次以48013C項申報為
原則,如需延長應詳加說明。」以上僅為原則性
規範,並無強制限定外科換藥最多十次之意;對
於調高外科給付乙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
一條規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
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
關核定。爰此,現行該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
付協議會議」即陸續針對各相關醫事團體所提出
支付標準相關規定進行協商討論,目前完成第一
階段調整方案。針對外科手術部分,則已排入協
商調整項目第二階段進行討論。
2001/06/14 | 點閱率: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