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重要會務

發現罕見疾病病患或屍體
應於一個月內向衛生署陳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自民國89年2月公告實
施,依據該法第七條規定「醫事人員發現罹患罕
見疾病病患,或其因而致死之屍體,應向中央主
管機關報告。」,另依據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
定:「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負有報告義務之醫事人
員,應於發現罕見疾病病患或屍體之日起一個月
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陳報。」。
原衛生署負責受理單位為保健處,自90年5月30
日起受理單位則改為衛生署婦幼衛生研究所。醫
療院所若有個案要通報,可採下列方式:
1.傳真通報:(04)22223490
2.郵寄通報:行政院衛生署婦幼衛生研究所(台
中市西區403民權路103號)
3.網路通報:行政院衛生署網址:
http://www.doh.gov.tw
2001/06/14 | 點閱率: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