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協會討論92年度各部門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指數」採計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於3月15日召開第54次委員會議,與會委員針對「牙醫、中醫、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實施後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民意調查研究」報告案、92年度各部門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的「指數」採計原則案以及有關總額設定公式中「協商因素」項目及定義案等議題熱烈討論,會議情形如下:
一、中央健康保險局報告「牙醫、中醫、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實施後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民意調查研究報告」案
與會委員表示:
1.此次民意調查報告中,牙醫、中醫及西醫基層不論在醫療品質或可近性的民意調查都能得到民眾很高的認同。建議可再進一步明確指出可近性方面的顧慮及期望醫療品質的內涵,可得到更多的訊息。
2.因開藥天數涉及簡表適用的部分,宜再將天數項目細分,進一步瞭解開藥一、二、三天各占之比率;並調查不同疾病的開藥天數,以利瞭解實際用藥狀況。
3.有關提供藥品明細或藥品名稱,係因西醫基層實施門診合理量,診察費的費用會與病人人數有關,診察費有不同的級距,從50點至300點不等,故造成執行上的困難。
4.建議開藥天數項目細分應將重點放在開藥天數的份量上,從開藥天數的份量來衡量會更符合事實需求。
5.請健保局關心民意調查的同時,亦重視醫療提供者的問卷調查,以作為日後改進的參考。
6.調查資料之結果應經醫療提供者及健保局雙方共同討論解讀,以瞭解實際情況。
決議:
1.醫師開藥天數「一至三天」一項,細分為一、二、三天進行統計,以利處方用藥分析。
2.醫院總額支付制度預定於本年七月實施,請中央健保局於實施前,先進行醫院醫療品質及可近性民意調查,以利與實施後的比較。
二、92年度各部門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的「指數」採計原則案
與會委員表示:
1.醫療人事成本應該分成醫師時間成本及執業成本,並且於不同類別及範疇項目,採用不同類指標。
2.人事費用採用醫療保健服務業薪資,則醫療成本指數改變率一項應改列為協商因素。
3.採用非農業受雇員工薪資指數部分列入非協商因素,則採用醫療保健業薪資指數差距部分應列入協商因素參考。
4.在總體總額之下,各部門總額預算成長率,應以總體的成長率最重要。
5.總額預算協商是計算成長率,所以雖然醫界薪資確實比其他行業高,但成長率則不一定。
6.醫療服務成本指數為反應機會成本觀念以反映出外界變動情形。
7.建議協商架構確定後指數沿用五年。
8.從牙醫總額預算開始所定之協商架構原則,係採用整體薪資的指數且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並不是反映實際成本,故不應採用醫療界的薪資指數。
9.實際成本變動造成成本增加之因素可列在協商因素項目中討論。
決議:
1.人事費用採用「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平均薪資指數」。
2.醫療材料費採用「躉售物價指數製造產品類」。
3.基本營業費用採用「躉售物價指數醫療儀器類與消費者物價指數居住類房租項之平均值」。
4.醫院部門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各成本適用的指數項目,比照權重採用原則,適用五年。
5.牙醫門診、中醫門診及西醫基層92年度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指數」一項,仍沿用91年度架構。
三、有關總額設定公式中「協商因素」項目及定義一案。
歷年協商因素包括:醫療品質及保險對象健康狀況的改變、其他服務利用及密集度的改變、其他預期的法令或政策改變、政策誘因對醫療費用的影響;而採用項目包括:訂定品質確保方案、鼓勵提升慢性病人照護品質、提供特殊專業醫療服務項目,鼓勵門診手術、鼓勵提升醫療資源缺乏地區醫療服務,鼓勵提升預防保健執行率。
與會委員表示:
1.建議關於人事成本部分,應列入協商因素討論。
2.建議人事成本採工業及服務業以及醫療保健業薪資指數差距部分列為協商因素來討論。
決議:
增列第六項:其他經費協會委員會提案交付委員會議討論事項。
2002/05/01 | 點閱率: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