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出席協調會院所被核減費用應列為年度報稅必要費用計算
4月9日立法委員侯水盛、林進興、邱永仁、簡肇棟等召開有關醫療費用審查相關問題之協調會,中央健保局及財政部賦稅署均派員出席,本會由理事長吳運東、常務理事廖倚林、陳宗獻、秘書長林茂泉及副秘書長林忠劭出席,會中結論對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每年被中央健康保險局以審查方式核刪之費用(特約醫療院所已實際支出之費用),應列為年度報稅必要費用計算,達成共識,建議財政部修正「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解決,中央健保局也同意開具每年核減費用憑證給特約院所,以為報稅之依據。
依據本會研究,現行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申報制度,特約醫療院所必須先提供病人各項醫療服務之後,再向中央健保局申報,經審查後才核付費用。但特約醫療院所實際上已經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包括診察、治療、檢驗、藥品、藥材及行政等費用),常被健保局審查核刪申請不到醫療費用,形同「血本全無」,對特約醫療院所而言,至少已提供之醫療服務支出,應列為必要費用。
又現行每年申報所得稅,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核定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其中核定西醫師之必要費用,遺漏未將中央健保局「核減費用」列為必要費用計算,造成特約醫療院所此一支出事實,非但健保局不給付醫療費用,稅務稽征機關又不認列其為執行醫療業務之必要費用,形成實際支出之費用不僅無所得收入,又無法於申報繳稅時列為必要費用,形同雙重損失,殊為不公,引致特約醫療院所對政府及賦稅機構之不滿。因此本會為加強議案通過,特研究相關條文內容擬具說帖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修正條文草案,提供給立委,以為向主管機關建議修法之依據。此議案非常感謝侯水盛、林進興、邱永仁及簡肇棟幾位立委之協助,使醫界長期以來遭受不公平情形,得以澄明,也冀有司能予採納修正。
2002/05/01 | 點閱率: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