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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聲明】憑證管理辦法規定檢驗(查)上傳,仍有適法性疑義,本會建議不宜貿然施行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明】

憑證管理辦法規定檢驗(查)上傳,仍有適法性疑義,本會建議不宜貿然施行

112.1.19

    近日中央健保署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下稱憑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規定醫事服務機構應上傳檢驗(查)結果、醫療檢查影像及影像報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應上傳項目,本會多位幹部表示因事涉諸多會員權益,在適法性依據未釐清前,務必積極向該署表達本會反對貿然推動的立場。

  本會自知悉相關政策開始,第一時間於111年8月25日即函文健保署表達反對意見,後續更召開多次會議併案討論(111年10月18日召開健保部分負擔討論會議、111年10月23日召開醫療相關法案專案小組會議、111年11月27日召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專案小組會議及112年1月18日召開研議憑證管理辦法修正後實施檢驗(查)上傳事宜特別小組會議),以因應研討相關政策本會之立場及對策。本會依前述會議結論於111年11月2日及112年1月6日再函該署數度表達相關疑慮,自始至終本會皆建議不宜貿然施行,惟該署仍逕行推動相關政策,本會深深認為不妥。

  檢驗(查)結果均為病人個人資料與病歷,醫事服務機構本有法定保存義務,主管機關貿然以行政命令,強加義務於醫事服務機構,要求醫事服務機構提供病人之敏感個資予行政機關,實有違行政機關之法定職權。上傳資料越多造成疑慮風險越高,日前該署傳出重大資安事故,本會反對在安全配套機制沒有升級的情況下,要求醫事服務機構執行讓國人醫療資訊可能被暴露的高風險政策,對全民可能造成更大傷害。建議該署應全面檢視資訊上傳雲端對人民資訊安全之保障措施,必須有充分的確保制度與監理制度,並保證全體國民隱私,方能研擬政策與落實執行。

  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等規定,檢驗(查)結果上傳,並非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健保費用之法定義務項目。現今該署貿然以憑證管理辦法之行政命令據以規範,且其結果涉及醫事服務機構違約懲處及費用核付等不利益之法律效果,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將造成適法性更大疑慮。

  本會再次重申行政機關對於法令政策之推行,仍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特別針對有影響人民不利益的爭議性政策,應重新審慎思考政策施行如何兼顧更完備的適法性依據。又考量醫療機構層級及科別的多樣性,尤其如基層診所在人力、設備、資源方面皆與醫院層級有差異,建議以鼓勵且更合理的方式執行,不宜強制推行相關政策,才能保障民眾醫療權益,同時建構合理的醫療執業環境,且避免日後造成違憲情況發生或引發其他風險。


聯絡人:林忠劭主任秘書 0932-180-464
發布日期:112年1月19日

2023/01/19 | 點閱率: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