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5年4月29日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50009181號函辦理。
二、為利徵納雙方遵循並簡化業業,114年度西醫師掛號費收入之費用率標準,原則維持按各院所114年12月31日掛號費收取金額是否超過新臺幣150元認定適用費用率之簡易認定方式,如西醫師於申報時檢附114年掛號費實際收費情形(包含單價及人次)者,得依實際收取金額是否超過150元,分別適用費用率80%或90%。
三、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5年4月2日健保醫字第1150106137號函,掛號費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致「全民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無掛號費金額,爰惠請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附掛號費資料,正確填報掛號費收入及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