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重要會務

有關爭取身心障礙鑑定複檢
應向轄區縣市政府爭取


本會反映會員意見建議衛生署,開放身心障礙鑑定之複檢工作,得由具相關專科資格之診所負責醫師為之乙案,本會向衛生署建議,衛生署函覆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鑑定醫療機構之指定,係屬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鑑定小組之權責。該小組係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其委員包括衛生局代表、社會科(局)代表、教育局代表、醫療人員、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及地方人士。

據此,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診所負責醫師欲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複檢工作,應向所屬行政轄區縣(市)政府鑑定小組反映及爭取。

2000/10/17 | 點閱率: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