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重要會務

建議財政部督導各保險公司
對同一病症之醫療保險給付
不因醫院或診所而有差別


本會建議財政部督導各保險公司對於同一病症之
手術、檢查、治療及處置等之保險給付,並不因
為醫院或診所而有差別,建議比照中央健康保險
局之標準,凡健保局已核定給付基層診所所為之
醫療行為,各保險公司即予給付,以保障被保險
人權益。

據會員反應,目前在診所執行手術之病患,無法
領取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若在醫院執行則可申
領,造成診所與病人間困擾與不平。按依據醫師
法第十一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
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同法第十七條:
「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
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因此診斷書
之出具,乃醫師之權責,並不因其執業醫療機構
為公立或私立、為醫院或診所,其法律效力有所
不同。因此若有保險公司對診所開具診斷書拒絕
採認理賠,顯然與法令規定不符。況現今國家社
會保險最大機構中央健康保險局所核定之醫療費
用支付標準為全國各醫院診所遵行,建議比照該
標準,凡健保局已核定給付予基層診所之項目,
各保險公司同樣予以給付,以保障被保險人就醫
之可近性。又醫療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門診手術
已為廣泛採用,保險公司對「手術」給付之理
賠,不應單以在醫院或診所執行、或以住院與否
為審核標準。
2001/06/27 | 點閱率: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