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重要會務

呼吸治療行為應由醫師統合指導
「呼吸照護機構」已自草案中刪除


立法院5月30日衛生環境及福利委員會進行審查
「呼吸治療師法」草案(呼吸照護協會推動之版
本),該草案第三章第二十條呼吸照護機構照護
對象包括病情穩定之長期呼吸器依賴病患,惟病
情穩定之定義很難界定清楚,且將使用呼吸器患
者集中照護,其中涉及諸多醫療行為,絕非單一
呼吸治療師足以勝任,因其中涵蓋有護理行為、
藥物使用、復健工作及病情之分析與掌握,若非
由醫師統合指導,其醫療品質之維持與監控,令
人擔憂。故凡醫療行為應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師
指導執行,此乃醫療機構設置之基本精神。為避
免呼吸照護機構之設立,將造成於非醫療機構內
執行醫療行為之現象發生,而衍生不必要之醫療
糾紛。
本會為維護全民之醫療權益,立即將上述胸腔暨
重症醫學會之專業意見向衛生署反映,建請刪除
本草案第三章「呼吸照護機構」。
吳運東理事長鑑於呼吸照護關係病人之生命安全
至鉅,為維繫完整之醫療團隊及醫療品質,於是
日到場旁聽關注,在場尚有三軍總醫院胸腔科吳
清平主任共同關心本案。
衛生署李明亮署長於會中表示,呼吸治療行為甚
為複雜,的確需要醫療團隊之充分合作,呼吸治
療師單獨執行,品質上堪憂,贊成刪除第三章
「呼吸照護機構」,以避免造成對病人之侵害。

本案經出席委員之發言及討論,主席裁示本案一
讀之審查,第三章「呼吸照護機構」刪除,應採
漸進式立法,俟時機成熟,社會有需求再列。其
他與醫師相關性主要條文第13條、第14條,「應
依醫師開具之診斷或照會」文字,修改為「在醫
師指示下」。
2001/06/14 | 點閱率: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