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格式」
新修訂版自91年1月1日起採行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新修訂「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格式」,訂於91年元月1日起採行,原「出生及死產證明書文書格式」也自91年元月1日起停止使用。本次修訂,主要增加「產婦配偶資料」欄及「產婦生產前後及新生兒在醫學上初步所見之特殊情形」欄兩部分。
對於「產婦配偶資料」欄,應填寫產婦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詳細之戶籍所在地。產婦配偶資料,應依據產婦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上登載之配偶資料,據實填寫;如遇配偶資料欄空白或不詳時,亦請填寫「空白」或「不詳」,產婦配偶資料欄如不完整,不影響文書之效力。
關於「產婦生產前後及新生兒在醫學上初步所見之特殊情形」欄,係為作缺陷兒登記通報,內容分為1.產婦部分及2.新生兒(胎兒)部分,應填記「產婦生產前後及新生兒在醫學上初步所見之特殊情形」之代號,代號須參閱產婦生產前後及新生兒(胎兒)在醫學上之特殊情形代碼對照表填寫。
2001/09/14 | 點閱率: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