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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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規劃一般事業廢棄物後續之清理配套措施
環保署表示廢棄針頭、針筒滅菌後需粉碎處理


本會建議環保署規劃醫療機構一般事業廢棄物後續之清理配套措施,以解決經高溫高壓滅菌後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面臨無處可去之困境。尤其目前診所醫療廢棄物以空針為主,經高溫高壓滅菌後尚需委託業者處理殊不合理。
環保署函復本會,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本標準第四條第六款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及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惟廢棄之針頭、針筒,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經滅菌後粉碎處理。至於依上述說明滅菌處理後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其性質(材質)符合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許可經營之廢棄物項目者,得委託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或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2001/09/14 | 點閱率: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