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協定已實施總額支付上限總額部門
再協商未實施總額支付的目標總額部門
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費用協定委員會於8月24日召開第45次會議,會中對於有關「9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協定程序如何進行乙節,決議延續90年度協商程序模式,先協定已實施總額支付制度上限總額部門,再協商未實施總額支付制度的目標總額部門,得各部門91年度每人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後,再依各部門醫療服務費用的權重,計算9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每人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目標值。
各部門每人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不得要求超過行政院核定範圍上限值。倘各部門每人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經醫療服務費用權重計算,所得結果超過行政院核定總額範圍上限值時,則需再議調整。
2001/09/14 | 點閱率: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