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強調:醫師對於所診治之病人
應再次親自診療,始可開給方劑
本會建議中央健保局對於「經醫師判斷確信可掌握病情而再開給相同處方,且非屬慢性病範圍者」,得由家屬代為取藥案。該局函復表示,仍應依醫師法規定,醫師對於所診治之病人均應再次對病人親自診療,始可再開給方劑。
為體恤特殊病患需求,照顧行動不便病患,本會建請中央健保局對於「經醫師判斷確信可掌握病情而再開給相同處方,且非屬慢性病範圍者」,得由家屬代為取藥。該局表示,依據衛生署84年11月11日衛署醫字第84049676號函釋,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為方便慢性病患者領藥,針對病情穩定,僅需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之慢性病患,得由醫師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限三個月,每次至多領一個月之用藥量;且第二次後之調劑即可委託他人代領,已足供慢性病人需要。因此,除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得由醫師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慢性病患外,醫師應依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對其診治之病人均應再次對病人親自診療,始可再開方劑。籲請會員依前開醫療管理法規之規定辦理健保醫療業務。
2001/10/26 | 點閱率: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