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重要會務

本會製作「九十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參考答案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未依法記帳,採核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該公會意見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據反應,各地方公會紛紛接獲地方稅捐稽徵單位徵詢修正意見,因本案事關全體會員權益,本會特先行徵詢理監事、各級公會理事長、縣市公會意見後經彙整研擬參考答案,寄發各縣市公會以為各縣市公會答復當地國稅局之參考。內容如下:
89年度國稅局之費用標準
(一)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72%。
(二)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 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 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3. 內科:40%。
4. 外科:45%。
5. 牙科:40%。
6. 眼科:40%。
7. 耳鼻喉科:40%。
8. 婦產科:45%。
9. 小兒科:40%。
10. 精神病科:46%。
11. 皮膚科:40%
12. 家庭醫學科:40%
13. 骨科:45%。
14. 其他科別:43%。
(三) 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

建議答復國稅局90年度之費用標準
(一)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含掛號費收入):80%,其中掛號費收入扣除30%免列入收入。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80%

說    明
一、 現行西醫師執行業務費用標準自訂定迄今,歷經十餘年未經調整殊不合理,此十餘年間消費者物價指數、薪資指數均逐年上漲,近十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25.89%、近十年全國服務業每月平均薪資增加1.66倍。
二、 近十年醫療環境面臨鉅大變革如全民健保實施、醫藥分業、醫療作業資訊化、環保法規、勞基法等均大幅增加支出成本;加以健保費率受政治干預調整不易,健保局在財務壓力下大幅核減醫療費用,依健保局統計資料89年門診初審核減率較88年成長12.7%、複審後核減率較88年成長24.47%,造成作「白工」情形不斷增加,支出自然隨之增加。
三、 就收入面,全民健保倉促上路,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採沿用勞保時代標準,其間雖有多次修訂調整,惟多侷限於住院重症及急診醫療部份;至於基本診療除門診量較少部份有調整外,餘極大部份自健保開辦迄今已六年未見調整。且因藥價調查及藥價基準之訂定,其藥價差利潤已微乎其微。
四、 目前國稅局對部份病患未收掛號費或健保部份負擔者,要求以列冊認定,惟此不僅增加院所平日行政作業負擔,亦增加國稅局審查人力之負擔,建議對此部份採核定方式扣除30%計算,免列入收入。
一、 自全民健保採強制納保,自費病人明顯萎縮,其收費方式,大都不另加掛號費、部份負擔、藥費等,其收入費用與全民健保收入費用實已相差不多。
二、 建議比照全民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計算。
2001/10/29 | 點閱率: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