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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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因污染防治設備受損
應採取緊急應變處理措施


近來由於颱風來襲,造成部份地區嚴重災害,甚至於淹水或停電,依環保署釋示,如有因污染防治設備受損,而未能即時修復,應先向當地縣市環保局報備,並即採取緊急應變處理措施,避免再度污染水體。
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事業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汙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另依水汙染防治法細則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汙水處理設施,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剩餘期間之起算日。請會員注意以上規定,避免遭受告發處分。
2001/11/13 | 點閱率: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