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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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癌症療法定義與範圍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技術小組第四十七次會議討論癌症疫苗免疫療法需人體試驗之範圍,有關癌症療法定義與範圍,其決議如下:
以病人(自體)或他人(異體)之腫瘤細胞或免疫細胞加以製備,或以基因重組技術人工合成之製劑,所進行以改變免疫治療方式。
前項製劑之內容包含腫瘤細胞或免疫細胞(淋巴細胞、樹突細胞),細胞之成分(細胞溶解物cell lysate、蛋白質protein and peptide、或基因物質 DNA、RNA)及細胞產生之細胞激素、抗體等。
上述療法均屬需人體試驗之新醫療技術,屬人體試驗範圍,應由教學以上醫院向行政院衛生署提出人體試驗計劃,經核准後,方得施行。

2001/11/13 | 點閱率: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