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重要會務

「傳染病隔離治療醫院指定辦法」
有關廢棄物處理規範之修訂


行政院衛生署於91.1.16新修正之「傳染病隔離治療醫院指定辦法」第五條附表一至附表四,主要係針對『各類隔離病房之標準』有關廢棄物處理方面規範之修訂及文字修正,茲說明如下,供會員參考:
廢棄物處理:
新 修 正:1.醫療事業廢水及污水之處理及排放,以化學藥品消毒後,再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理。2.醫療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先經高壓滅菌處理後,再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理。3.刪除
原 規 定:1.醫療事業廢水及污水之處理及排放,應先經高壓滅菌,再以化學滅菌處理後,依水污染防治有關規定處理。2.醫療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先經高壓滅菌處理後,再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3.專用盥洗室應具獨立之排放系統,並須先經滅菌處理後,再行排放。
2002/02/21 | 點閱率: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