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健保局協商健保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本會整理決議條文和舊條文對照說明
繼本會日前邀請醫界各層級代表組成「醫界健保合約專案小組」,研擬醫界健保合約建議修正版本後,中央健保局分別於1月28日及2月7日,邀請本會及醫界代表,就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院、診所適用)進行協商討論。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起實施,部分法規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等,均於89年12月起陸續修訂,致部分條款與舊合約已有重複或不相同之情形。爰此,如上位法規與舊合約條文規定重複部分,予以刪除,回歸適用上位法規。
對於新合約條文順序,則由中央健保局依據訂約雙方約定之主義務、權利、委託管理等架構重新調整。
本會原建議增訂第三條之一,有關協商訂定健保IC卡就醫辦法乙節,健保局表示因該局內另設健保IC卡專案小組,故專案轉由該小組辦理,合約中不再訂定;關於本會建議應由健保局支付特約院所代辦勞保職災相關費用乙事,健保局表示,因非屬該局職權範圍,將於研訂代辦勞工職災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草案報署時,充分反應本會意見,供衛生署與勞保局於協商時參考。
健保局並採納本會建議,增訂第廿三條第三項,有關實施總額部門支付標準調整之依據,以利於總額支付制度之運作。同時,依據醫療機構特性及總額支付制度之實施,各實施總額支付制度之部門,於必要時,可以依換約或附約之方式補充本合約。另對於合約未到期之特約院所,該局亦同意本會要求,院所可以以換文方式更換為本次新健保合約。
為提供會員了解本次健保合約協商過程,茲將二次協商會議決議條文與舊合約條文對照暨說明,整理刊載於121期會訊p.1-14。
2002/03/13 | 點閱率: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