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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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血液透析治療業務之建議案
健保局函覆如確實執行即符合規定


本會函請中央健保局督促所屬分局,對於符合衛
生署規定,有醫師在該醫院、診所提供照顧從事
血液透析治療業務之特約院所,勿以「申報醫師
未全程提供照護」為由,扣除醫療費用乙案,中
央健保局函覆本會並副知所屬各分局表示,若申
報醫師確實為保險對象當月洗腎療程內,有確實
執行血液透析治療業務之醫師即符合相關規定。
該局表示,有關申報洗腎費用之醫師,應為實際
執行血液透析治療業務之醫師。又考量現行申報
欄位之限制,無法逐一申報同一療程內每次洗腎
之醫師,爰請於申報醫師身分證號時,應確實為
保險對象當月份洗腎療程內,有實際執行血液透
析治療業務之醫師,但該醫師如經查證無執業情
形,則整筆費用將予以核扣。
2001/06/14 | 點閱率: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