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會員針對醫師繼續教育提出意見
使相關作業規定能更符合會員需求
鑒於醫學專業技術日新月異,為使醫師適時接受新知,以提昇醫療服務水準,91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醫師法,納入醫師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制度。
91年1月16日修正公布醫師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有關「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署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
為充分瞭解會員對醫師繼續教育相關問題之意見,以作為本會與衛生署研商之重要參考與爭取事項,請會員針對「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之相關問題,踴躍提出意見。本會彙整後將向衛生署提出,俾使醫師繼續教育相關作業規定能更周延,並合乎會員之需求,避免造成會員作業上之困擾。
請會員踴躍將相關問題或意見反映或傳真(02)27718392至本會醫政組。
2002/03/13 | 點閱率: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