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通報郵寄戶政及衛生機關
請留意郵件是否能安全寄達
醫療院所請留意出生通報郵寄戶政機關及衛生機關之安全性,依據兒童福利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者罰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據此,內政部及衛生署訂定出生通報作業流程規定,醫療機構對於活產兒及懷孕20週以上之死產,於接生10日內填報出生(死產)證明書四聯,第一聯交給父母、第二聯寄給民政局、第三聯寄給衛生局、第四聯由醫療院所保留。惟近來有戶政單位反映,因醫療院所之通報方式大多以普通郵件送達,往往有通報未到之情形而造成醫療院所與受文機關之紛爭,因此建議各接生醫療院所以掛號郵寄,但依現行相關法令對是否應以掛號郵寄並無規定,因此醫療院所可參考辦理。
2001/07/26 | 點閱率: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