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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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判決牽涉舉證責任倒置及高額賠償恐對醫病雙方造成負面衝擊


台大醫院黃姓醫師與黎姓婦人間醫療糾紛一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大醫院及負責手術之醫師應連帶賠償新台幣322萬元。民事求償事件,通常係由發生損害之一方負舉證責任,本件醫療事故案件,法院認為醫療資訊不對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台大醫院及負責手術之醫師。
由於本件牽涉舉證責任倒置及高額賠償之問題,將會影響醫師面對手術困難度高、術後併發症多之開刀意願,對醫病雙方之衝擊甚大,本會於4月15日晚間向媒體發表聲明,對法院不採信醫師舉證表示遺憾,並認為法院的判決可能對醫病雙方造成極大的負面衝擊。
本會於聲明中指出:在現代的社會侵權行為案件(包括醫療糾紛)中,基於專業人員較接近證據以及具專業知識等公平原則,在法律上有「舉證責任倒置」之作法和趨勢,來緩和原告的舉證責任、衡平醫病之間資訊不對等現象,例如本案法官所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本會瞭解法律規定有其考量,但如此做法可能對醫病雙方造成極大之負面衝擊,本會深感憂心。
關於台北地方法院對台大醫院黃姓醫師與黎姓婦人間醫療糾紛事件,摒棄醫事審議委員會為無醫療疏失之鑑定結果,復不採信黃醫師之舉證,判決無疏失之醫師敗訴,深表遺憾,謹提出以下聲明:
一、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並非僅由醫師組成,而係由醫學專家、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長期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為醫療糾紛鑑定。本件承審法官對鑑定結果不予採信,不但對政府機關成立之鑑定機構公信力造成極大斲傷,將來醫療糾紛案件之鑑定究竟該採信何機構之鑑定報告。
二、若法院不採信醫師舉證證明其無醫療疏失,又無證據證明醫師有疏失,對醫師不具實質公平,徒使醫師承擔所有社會責任。
三、舉證責任轉置只是減輕病家的舉證責任,對於過失行為的預防並無作用,因此未必對病人有實質的幫助。本會認為應立法將過失責任與賠償病人傷害兩者分開,才是尊重醫師醫療專業並真正落實保護病人的做法。否則將可能使得「防禦性醫療」(defensive medicine)增加,醫師為避免醫療糾紛,於醫療過程執行非必要的醫學檢查和處置,如此不但造成醫療成本的上升,也將使病人無端忍受可能不必要的磨難。
四、醫療有其風險及不確定性,在醫療糾紛中有一定比例「過失有無認定模糊」的情形,尤其醫療處置或多或少都有產生併發症的風險,由醫師承擔法律責任認定困難而致的敗訴結果,造成醫師心中的陰影,進而失去診治病人的熱情,對醫病雙方是否最好,值得社會大眾深思。
2002/05/02 | 點閱率:1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