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人員高普考醫師類科之應考資格
考試院91年4月15日考台組臺一字第0910002668號令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並增列附註規定),以下為醫師類科之應考資格及附註事項:
等級:高等考試
類科:醫師
一、 應考資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84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四、 經高等檢定考試醫師類科及格者。
附註:以外國學歷參加醫師、牙醫師考試者,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另為兼顧信賴保護原則,衛生署近日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就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增列該條文不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俟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一)在醫師法於91年1月16日修正施行前,已就讀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定之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醫學系、牙醫學系,於醫師法修正施行後畢業之畢業生,且通過美國醫學系畢業生教育委員會(ECFMG)辦理之美國醫師執照考試(USMLE)及外國醫學系畢業生醫學科學考試(FMGEMS)之第一階段基礎醫學及第二階段臨床醫學考試或通過美國牙醫師學會國家牙醫師考試聯合委員會辦理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考試。
(二)在醫師法於91年1月16日修正施行前,已自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定之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之畢業生,且於醫師法修正施行前或施行後通過美國醫學系畢業生教育委員會(ECFMG)辦理之美國醫師執照考試(USMLE)及外國醫學系畢業生醫學科學考試(FMGEMS)之第一階段基礎醫學及第二階段臨床醫學考試或通過美國牙醫師學會國家牙醫師考試聯合委員會辦理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考試。
2002/05/13 | 點閱率: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