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擬具「醫務管理師法」修正草案,本會聯繫立委溝通並提建議修正條文
茲以立法委員提案擬具「醫務管理師法」修正草案條文,本會肯定醫療機構醫務管理人員對醫療機構之貢獻與努力。惟其是否為醫療法第九條所稱「醫事人員」,應有釐清之必要。另該草案第十三條有關醫務管理師之業務範圍過於籠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倘獨立作業,不受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或院務管理部門之指揮或督導,形成人事管理斷層,醫療機構院務作業體系之管理、推動與運作,恐難順暢。又由其統籌醫政業務之管理,不啻越俎代庖,逾越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與部門主管之職權,殊有欠妥適。
因此,本會於獲悉該法案將於5月1日進行審查後,立即動員縣市醫師公會儘速與當地選區立委聯繫溝通本案,並建請委員宜再詳予斟酌本法案,參酌國外有無立法先例並垂詢衛生主管機關之意見,以符台灣本土醫療實務與管理。
本會提出之建議修正條文與原條文對照如下:
建 議 修 正 條 文
第十三條 醫務管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據醫療機構負責醫師之指示或在部門主管之督導下,處理一般醫務行政管理工作。
二、依據醫療機構負責醫師之指示或在部門主管之督導下,對經院務會議核准通過之專案進行醫療行政專案之規劃、執行。
三、依據醫療機構負責醫師之指示,或在部門主管之督導下,對於醫療機構內部作業,進行策劃、執行與檢討。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醫務管理業務。
原 條 文
第十三條 醫務管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統籌醫療行政體系及醫療行政體系之醫政業務管理。
二、對於醫療行政之規劃、執行、考核與醫療機構內部作業之策劃、執行、評估及外部溝通、協調、形象塑造等之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務管理業務。
說 明
一、第一款所定業務範圍,似有逾越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與部門主管之職權,爰為文字修正,以符實務。
二、第二款所定範圍過於籠統,且所謂與外部溝通、協調、形象塑造等工作是否切合其專長,不無疑問,爰為部分文字修正,並切割為二款,較為明確。
三、原第二項,參照其他醫事人員之訂定體例列為第四款。
五月一日該法案雖僅進行大體討論,唯一旦進入逐條討論,三讀通過之可行性即提高,爰請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密切關心本案之影響性,有所因應,並請各縣市公會能持續與選區立委溝通、聯繫,遊說本案第十三條之修正,以維醫療體系之合理運作。
2002/05/13 | 點閱率: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