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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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立委提消保法第7條修正條文,盼將醫療行為之內含風險排除


本會鑑於醫療服務恆具潛在性之危險、醫療之本質與消費有別,一再強調若要求醫療服務依消費者保護法確保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及停止具危險性之醫療服務,將使醫事人員裹足不前,反損及病患之利益,並持續推動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之適用範圍。

醫界出身之邱永仁、高明見委員於近日帶領提案「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修正案,其修正重點為:將醫療行為之內含風險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適用,使醫師在容許之危險範圍內從事醫療服務,對醫界具有正面意義。

邱永仁等委員提案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但危險係醫療行為內含之風險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現 行 條 文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說 明

增列第一項後段「但危險係醫療行為內含之風險者不在此限」。

修正提案提及上述修法具下列優點:一、直接在危險之界定範圍中排除醫療行為內含之風險,才能正本清源。二、醫療行為內含風險雖排除適用,但非內含風險性質之危險,仍然適用。消費者權益並未受損,符合立法比例原則。三、內含風險既已排除,則其所致損害,自不適用同條第三項之規定。

為正本清源,確保醫療行為之正當性及符合醫療服務行為之特性,請會員動員關係良好之立委支持本修正案之通過,以維繫和諧之醫病關係並避免影響病患之權益。
2002/05/13 | 點閱率: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