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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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函釋特約管理辦法未牴觸醫療法,特約院所應主動開具收費明細及收據


本會日前再度就特約院所是否應「主動」掣給保險對象收費明細表及收據乙節,行文行政院衛生署,建請該署解釋「醫療法」第18條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約及管理辦法)第9條牴觸疑義案。該署函復表示,兩者法源及適用對象不同,不生牴觸問題,特約院所應依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主動掣給保險對象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本會3月22日醫事法規委員會91年度第一次會議中,各委員紛紛表示,醫療法第18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依病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並應備置收費明細表供病人查閱),與特約及管理辦法第9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二者精神不同;本會雖支持病人有知之權利,但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故特約及管理辦法不應牴觸醫療法。況母法未規定事項,不應擴大解釋。醫療法與特約及管理辦法,二者規範意旨究竟有別,特約及管理辦法不宜擴大解釋醫療法所無規定之義務,否則恐有增加人民義務,與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不符,似有行政命令牴觸法律之疑義。故本會乃再度行文衛生署,建請解釋。
另外,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中央健保局)日前邀請本會及相關團體,就特約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進行協商討論,本會黃常務理事松雄於該協商會議中曾特別提出,本辦法第9條恐有牴觸醫療法第18條疑義,導致院所無所適從,造成極大困擾。當時中央健保局即表示,行政院版醫療法修正草案現修正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應開給保險對象醫療費用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收據,此乃目前立法趨勢;惟經黃常務理事松雄一再爭取,該局表示未來醫療法修正時,若仍維持現行條文,則本辦法將予配合修正為「應依保險對象要求」開給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收據。
就本會所詢疑義案,衛生署函復表示,查醫療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依病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而特約及管理辦法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授權,於第9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蓋兩者法源及適用對象不同,不生牴觸問題,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依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主動掣給保險對象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有鑑於衛生署已函釋特約及管理辦法不生牴觸醫療法問題,本會特別提醒會員請儘速配合改善,以符合健保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受罰。
2002/05/13 | 點閱率: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