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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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出席職災償付辦法草案會議,為特約院所爭取行政費用


針對本會長期以來不斷反映,並向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不停爭取,應補助特約院所協助辦理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之行政作業費用乙案,繼該局於本年二月份,與本會協商新健保合約時表示,因與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研訂「中央健康保險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職災償付辦法草案)之對口單位為衛生署,非屬該局職責,但承諾將充分反映本會意見予衛生署後,衛生署乃於日前召開「研商中央健康保險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草案)」會議,首度邀集本會,並包括勞委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勞保監理會)、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與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小組等,共同針對職災償付辦法草案第四條進行協商及討論。

主席黃副署長富源首先表示,本案研議已久,由於勞委會、勞保局、健保局遲未達成共識,加上醫界也有意見,盼能藉此會議完成草案內容,早日實施,以杜爭議。關於健保局受託辦理職災償付辦法草案,該局彙整本會所提書面意見,提出會議討論,修正意見內容如次:

一、健保局同意按醫療院所實際申報數為償付原則,惟擬請勞委會同意下列意見:

(一)職災償付辦法草案協商定案前,職災門診費用仍按職災住院 費用之1.06倍償付。

(二)職業傷害門診初診、急診案件之診察費,現行規定係加給20點,建議提高為加給50點。

(三)勞保局擬放寬由醫師直接診斷申報「職業傷害」之門診初診或急診案件,建議也應加給診察費。

(四)為鼓勵醫師協助發掘職業傷病案件,及確保投保單位所發放之「職業傷病醫療書單」之可信度,因此若有勞保局核定不給付案件,不應核扣醫療院所加報之診察費及部分負擔,診察費部分應由職災保險負擔,至於部分負擔應由勞保局向投保單位或當事人追償。

二、另第三條「職災住院費用償付原則」,擬參照第四條條文增列一

項,有關被保險人申請核退職災住院自墊醫療費用予以計入,以符合現行作業方式。

三、另本會反映,醫療院所辦理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業務,所需職災醫療書單之收繳、填報等,增加行政作業及人力成本,建請勞保局補助醫療院所行政費用。

與會代表針對前述修正意見紛紛表達不同意見:

一、勞保局及勞保監理會表示:不同意於本辦法未定案前,職災門診費用仍按職災住院費用之1.06倍償付予健保局。因該辦法遲未定案,且距原訂實施日期(89年7月1日)已久。故自89年7月1日至本辦法正式通過實施前,職災門診費用不應按職災住院費用之1.06倍償付。而該段期間職災門診費用如何計算,應由勞保局及健保局再行協商。

二、勞委會表示:不同意將職業傷害門診初診、急診案件之診察費,由現行規定加給20點提高為50點。因職業傷害門診初診、急診案件性質與職業病門診初診、急診案件有異,勞委會認為診察費加給點數上限合理為30點。

三、關於院所申報由被保險人持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就診案件,卻為勞保局核定不給付,其部分負擔費用可由勞保局負責追償,固無問題;惟勞保局認為醫療院所加報之診察費,因已核定不給付,事涉無給付之科目類別,並無法由職災保險負擔,仍需由健保局代為核扣,除非該醫療院所因歇業等因素造成健保局無法核扣需由勞保局負擔

四、勞保局表示:擬放寬由醫師直接診斷申報「職業災害」之門診初診或急診案件,因僅單純限於「職業傷害」而不包括「職業病」在內,爰此不同意加給診察費。

五、本會建請勞保局補助醫療院所辦理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業務所支出之行政費用,與會代表認為與草案實質修正內容無涉,擬請醫界代表會後逕向勞委會反映。

主席裁示,會議結論如下:

一、 有關中央健保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草案,修正內容如次:

(一)1.職災傷害門診初診、急診案件之診察費,由現行規定加給20點提高為加給30點。

2.持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就診卻為勞保局核定不給付之案 件,其部分負擔由勞保局負責追償;另醫療院所加報之診

察費,除因歇業等因素造成健保局無法核扣者由勞保局負擔外,餘由健保局代為核扣。

3.職災償付辦法草案第13條修正為「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惟89年7月1日至職災償付辦法發布實施前之

職災門診費用償付原則,則由勞保局及健保局再行協商。

(二)職災償付辦法草案第3條及第4條條文擬請健保局酌修文字並送請勞保局確認後報衛生署。

二、 另有關本會反映,醫療院所辦理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業務,所須職災醫療書單之收繳、填報等,增加行政作業及人力成本,建請勞保局補助醫療院所行政費用案,請醫界代表逕向勞委會反映。
2002/05/13 | 點閱率: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