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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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之借貸、轉讓及國內運輸事宜


有關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借貸、轉讓及於國內之運輸事宜,請各位會員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第一、二級管制藥品,其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高,任意借貸或轉讓,易流為非法使用,造成管理漏洞,且失去購用時需限量核配之意義,故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除非有同條例第二十九條受撤銷、註銷停業處分或第三十條申請歇業或停業,方得為之。違反者依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且為掌握管制藥品流向,避免第一、二級管制藥品流於非法使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憑照。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002/05/30 | 點閱率: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