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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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醫用X光機從事醫療業務之相關法令規定


操作醫用X光機從事醫療業務之相關法令規定
  操作醫用X光機從事醫療業務者,需依「原子能法」及「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接受游離輻射防護訓練,並申請操作執照,違者將受刑罰。另今年1月30日公告之「游離輻射防護法」預計將於明年施行,其中對無執照、未經訓練而操作者,另規定行政罰,請會員依規定接受訓練及申請證照,以免受罰,彙整相關法令規定與罰則如下表以供參考。



法規條文罰則
原子能法第廿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人,應受有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並應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之執照。
第卅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之規定者,依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並沒收其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
醫師、牙醫師申請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應檢送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結業證書,並填具申請書送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署核發之。
領有放射線專科醫師證書者,申請第一項之操作執照時,免檢送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結業證書。
游離輻射防護法
(91年1月30日公告,預計92年開始施行)
第三十一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操作或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擅自操作,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績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績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2002/05/30 | 點閱率: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