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分為個案及通案
衛生署今年5月3日公告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根據本辦法規定,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即許可病床數50床以上之醫療機構及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污)水產生量每日50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醫療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衛生署核准後,始得自行再利用。若非屬公告之事業,則不須申請。
申請許可分為個案及通案,通案情形指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單純,再利用機構處理多家醫療院所之相同廢棄物,例如點滴袋、塑膠針筒高溫高壓處理後回收再利用製成橡膠製品。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由再利用機構向衛生署提出申請,請醫療院所通知簽約再利用機構注意新管理辦法之實施,提出申請以符合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則視各醫療院所之特殊需求情形而定,由醫療院所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申請。
未來衛生署會依廢棄物之性質,公告不須申請許可得逕行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但在衛生署未公告之前,醫療院所之再利用醫療廢棄物仍須依規定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可自本會網站公告下載「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表」。
2002/07/02 | 點閱率: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