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置廢棄物專技人員之事業,第一批自92年7月起實施
行政院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於今年6月7日公告「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第一批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包括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以上醫療機構,第二批包括許可病床數在50床(含)以上之醫療機構(不含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為給予醫療院所足夠時間培訓或招募人員,經反應爭取後,公告實施日期第一批自92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批自93年7月1日起實施。
上述醫療機構應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但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設置甲級處理技術員一人。惟醫療機構委託其他機構代為操作其處理設施者,該機構派任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執行之業務範圍非僅限於該設備之廢棄物處理工作,而涵蓋該事業所有廢棄物有關管制工作時,該機構派任之人員得視為事業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亦即醫療機構本身擁有處理設施,但完全委外操作,包括所有廢棄物有關之管制工作,則醫療機構不須再另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經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日期後如違反規定,環保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於實施日期前完成人員之設置。
2002/07/02 | 點閱率: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