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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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公立院所禁用購物用塑膠袋,但盛裝醫療院所藥品者不在此限


自今年7月1日起各公立醫療院所全面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凡於公立醫療院所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販賣業務的業者不得提供厚度未達0.06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厚度達0.06公釐(含)以上的購物用塑膠袋不得免費提供,須有償提供。但盛裝醫療院所的藥品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院會已於5月29日通過「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其中購物用塑膠袋第一批限制使用的實施日期仍維持於今年7月1日實施,而塑膠類免洗餐具第一批限制使用則因北部地區旱象尚未解除,故延後至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環保署表示:「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第一批限制使用對象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國軍福利品供應站、公私立學校及公立醫療院所等。

購物用塑膠袋,係指於結帳櫃台提供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的塑膠袋,業者不得提供厚度未達0.06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厚度達0.06公釐(含)以上的購物用塑膠袋,業者不得免費提供,須有償提供,但有四種情況不受限制,包含:1.包裝成商品型式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2.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者。3.工廠用於包裝其產品者。4.盛裝醫療院所的藥品者。至於限制使用的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的塑膠內盤等,於限制使用對象場所內經營餐飲業務的業者,不得提供上述免洗餐具,但碗蓋、杯蓋及盛裝飲料紙杯的封膜、杯座,還有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的免洗餐具,則不在限制範圍內。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因此違反「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公告規定者,環保署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2002/07/02 | 點閱率: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