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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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欲辦理勞工體健檢,7月底前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


醫療機構欲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規定提出申請,經指定後才得辦理。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分三類: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含塵肺檢查)暨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申請條件規定如下:

一、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二)自備合格之X光及檢驗設備,以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全部者。

(三)聘有醫師二名以上、領有操作執照之合格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士)、合格之醫事檢驗人員及護理人員者。

二、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醫院評鑑結果為地區教學醫院以上者。但辦理勞工塵肺檢查之醫療機構,應聘有胸腔專科醫師,並備有大片X光機及肺功能檢查設備。

三、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前兩類醫療機構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結果為地區醫院以上,自備或租用合格之巡迴X光車者。其他未經醫院評鑑為地區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聘有醫師二名以上,其中一名應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病診療醫師資格者。

(二)具有三年以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經驗,且無「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第十六條違規情形者。

(三)具有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全部之檢驗設備,醫事檢驗人員,護理人員及自備或租用合格之巡迴X光車者。

符合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亦得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

欲辦理此項業務之醫療機構,需於91年7月1日至7月31日(以郵戳為憑)填妥申請書,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書格式可由勞委會網站www.cla.gov.tw點選「安全衛生業務/收合/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申請指定注意事項」下載。

前經指定之醫療機構有效期限尚未屆滿者,如擬另申請新指定項目者,前經指定之項目亦請一併提出申請。指定有效期限於91年12月30日屆滿有意願繼續指定者,需儘速於本梯次提出申請。如有其他疑義,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洽詢。

2002/07/02 | 點閱率: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