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負責人虛報費用導致負責醫師受罰,請會員提高警覺避免成為代罪羔羊
本會籲請會員注意,如有受聘擔任負責醫師或看診醫師者,對於院所實際負責人應有深入觀察了解,務必於契約中明確記載權利義務事項,並於執業中,依健保相關規定確實辦理,注意有無被偽造、變造之情事,以確保自身權益。
據中央健康保險局統計,健保違規案件中不乏因院所實際負責人偽造、變造醫療服務資料,並據以向該局虛報醫療費用,而導致守法負責醫師依法受該局處分之案例。日前發生,部分受聘之負責醫師平日均對每月申報健保費用表等相關資料審慎檢視,在確認與其看診內容相同後始親自蓋章。不料,受聘負責醫師,仍受實際負責人蒙騙,不僅偽造報表,還盜刻其私章,向健保局虛報醫療費用。類此情形,實際負責人以少報多、以低報高之情形,各地均曾發生。
由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由中央健保局及院所代表人(負責醫師)所簽訂,爰此,倘院所有違反健保相關規定時,依法應由院所負責醫師負責;而受聘之負責醫師與院所實際負責人間之契約,僅能規範訂約雙方,受聘負責醫師若受蒙騙,係屬其與實際負責人間之法律關係。爰此,本會呼籲會員提高警覺,如對醫療費用核付有任何疑議,可向相關健保分局查詢。
2002/07/02 | 點閱率: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