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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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增修訂草案,本會向衛生署提出之建議獲得重視


立法院衛生環境與社會福利委員會6月3日併案審查沈智慧等委員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案」、江綺雯等委員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沈智慧等委員擬具之修正案重點在於增訂臨終病人得要求醫療機構給予宗教上引導和慰藉;江綺雯等委員擬具之修正重點在於對於末期病人按照其意願予以撤除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維生醫療措施,以維護末期病人之尊嚴及其權益。
本會就沈委員等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案」之修正案,建請衛生署向立法院表達:
一、對於臨終病人,基於人道,目前提供安寧緩和醫療之醫院,均有安排適當場所及社工人員提供宗教或民俗之慰藉或引導,使臨終病人能免於恐懼,平安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一段路並給予家屬心靈上之支持與照顧。
二、本會認為基於人道應作為者,建議不宜於法條上明文規定,且目前提供安寧緩和醫療之醫院,已有此方面之自動作為,並未漠視臨終病人及其家屬之人道關懷與心靈照顧。
本會對江委員等所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請衛生署向立法院表達:該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三項「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不論親屬與病患的關係再親近,事關醫學倫理與一個人的生存權問題,是否可由他人來決定,不無疑問,因此關於增列「撤除心肺復甦術之維生醫療措施」,應審慎為之。
6月3日上午經委員熱烈之討論,委員會初審通過限定在病人已預先簽署意願書者,醫師得撤除心肺復甦術。其修正條文為:
末期病人符合下列條件,原施行之心肺復甦術得終止或撤除:一、由兩位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二、病人簽署意願書,若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法定代理的人同意。
本案之適用對象為末期病人,因此與植物人無直接關係。
至於沈智慧等委員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案」之修正案,因反對聲浪頗大,沈委員已同意撤除該案。
2002/07/02 | 點閱率: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