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重要會務

本會彙整基層醫療爭議案件之相關決議,提供會員參考並加強管理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為因應基層總額支付制度,提昇審查品質,邀集本會及基層總額執委會、分區委員會、中央健保局及專家學者,對於基層醫療爭議案件進行討論。
本會特彙整爭審會歷次會議,對基層醫療爭議案件之相關決議,提供會員參考,請會員留意下列態樣,加強管理,倘遇醫療爭議案件時,方利於據理力爭:
一、有關病歷記載及管理部分:
(一)檢附申請審議資料應具完整性,以免有損權益:
病歷記載過於簡陋及潦草,或案件所附資料過於簡略,未檢附相關病歷紀錄,無法顯示病患使用藥物之適當性及事實。
(二)病歷紀錄之完整性:
部分案件所附資料為未製格式之空白紙張紀錄申報就醫日病情及治療,請依醫療法第48條及醫師法第12條規定製作病歷。
【註:醫療法第48條:醫院、診所之病歷,應指定適當之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
病歷內容應清晰、詳實、完整。醫院之病歷並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醫師法第12條第2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三)部分案件,查所附病歷之記載內容雷同,且為單張紀錄,非連續性之記載,部分病歷就診當日僅記載Ditto,未能顯示施行治療之適當理由,另部分病患所附病歷記載之日期與治療明細之日期不符。
二、有關藥物使用部分:
(一)應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之規定使用藥物:
如:部分病患係為痛風、背痛、肌腱炎等病症,皆非單純局部軟組織風濕病症,無使用NSAID外用藥膏如Methacin gel、Teiria gel之適應症,且不宜同時併用口服之NSAID類藥物,應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之規定使用藥物,建請改善。
(二)個案注射針劑使用過多:
部分個案有每日施行非必須之例行性注射針劑之現象。
(三)部分案件未依抗微生物製劑規定先使用第一線抗生素,且未依注射藥品使用原則先使用口服製劑,請改善。
爭審會並建議健保局,對醫療費用之核刪,應敘明具體理由,俾便臨床醫師有所依循;另強調,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應於病歷上明確記載施行該項處置或藥品之理由。
2002/08/02 | 點閱率: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