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另訂部分負擔之收費方式
健保局表示將對民眾加強宣導
本會建議中央健保局改善現行由特約院所收取「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研議另訂收費方式乙案,該局函覆表示限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仍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至於保險對象分面,該局將於年度宣導計劃中加強辦理宣導。
據會員反應,現行由特約院所收取「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時,保險對象往往給予不友善之回應,爰此,本會建請健保局研議另訂收費方式。該局函覆本會表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8條規定略以,保險對象依第33條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限於上開規定,仍請特約院所配合辦理,另一方面,該局亦將加強對民眾辦理宣導教育。
2001/08/13 | 點閱率: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