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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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研擬醫療法建議修正條文,將加強遊說立法委員支持


醫療法為醫療專業之根本大法,為因應醫療環境之變遷,提昇醫療專業品質並增進醫病關係,本會參照行政院於91年4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醫療法修正草案及高明見、邱永仁、賴勁麟等委員分別於91年4月提出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各版本意見,於6月25日召開醫療政策委員會第2次會議,研擬醫師公會對醫療法修正案建議修正條文草案,俾提理事會確認後,作為本會遊說立法委員之依據。

經出席委員之熱烈交換意見,本次會議完成對醫療法修正草案各版本之對照討論。

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結論研擬之「醫療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建議刪除醫師得登記設立三家以上診所作為個人執業場所之規定,以免難以兼顧醫療品質並淪為密醫活動之場所。

二、建議於本法公佈前已充任負責醫師者,基於法不溯既往原則,應不受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之限制。

三、為預防法人醫療機構之資產被不當運用致其營運發生問題,建議禁止法人醫療機構為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或為他人保證等。

四、為保障病患之權益,建議法人醫療機構被命停業、解散或被廢止許可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形為協助將病患移置其他適當場所等處理。

五、為確保法人醫療機構得以適時配合醫療環境變遷,加強專業醫療服務品質,建議董事名額中二分之一以上應具醫師資格。

六、為維護民眾健康、生命安全,建議臨床助理增設條文依衛生署與相關單位、學者專家會商會議結論增列,不得逾越醫療輔助行為項目。

七、為保護病患隱私及為維護其人身財產權益,建議依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病歷複製本。

八、建議配合實務需求,證明書件之開給,增列「出生證明書」。

九、建議明訂醫療業務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並建立強制鑑定之機制以免除濫行告訴。

十、鑒於醫事糾紛案件,恆具相當之醫學專業性,建議明定應有醫事專業法庭之設立。

十一、為促進醫療事業之發展,提昇醫療品質及均衡醫療資源,建議應採取適當獎勵措施。

十二、建議依衛生署與相關單位、學者專家會商結論,對於違規事例較輕微者得先與警告處分即可生警惕改善。

十三、建議依衛生署與相關單位、學者專家會商結論,增列以非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安寧之罰則。

十四、建議依衛生署與相關單位、學者專家會商結論,適度修正罰責。

會員對於醫療法若有何修正意見及看法,請會員踴躍向本會提出建議,俾使醫療法之修正更為完整周密,以提昇醫療專業服務品質、強化醫療機構管理與維護民眾醫療權益。

2002/08/02 | 點閱率: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