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院衛生署函釋有關醫師法第14條規定:「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之執行方式,上述所列應標示內容,其中如劑量、數量、用法等項目,衛生署解釋由於個別病人病情之不同,應由醫師針對病人病情分別予以填載出具,提供病人個人之用藥資訊,不宜以仿單等一般性說明直接附於容器或包裝上。
另有關院所是否應主動交付保險對象收費明細表及收據乙案,本會多次建請衛署依「醫療法」第18條辦理,而非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要求院所。惟衛署表示兩者法源及適用對象不同,不生牴觸問題,健保特約院所應依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主動掣給保險對象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據此本會設計藥袋標示及收據明細範例如下,醫療院所可參考,以保障院所符合相關規定。
藥袋標示範例:
○○○診所
地址:台北市安和路一段29號9樓
電話:(02)27527286
| 姓名:0000010周 | ○○ 女 | 病歷號:○○○ | 就診日期:91/7/18 | |
| 藥品名稱及劑量 | 單位 | 數量 | 用 法 | 用量 |
| Scanol 250mg Paraflu 200mg Lederscon 100mg |
TAB CAP TAB |
9 9 9 |
內服飯後 內服飯後 內服飯後 |
1天3次每次一錠 1天3次每次一粒 1天3次每次一錠 |
附註:標示粗體者為醫師法規定標示項目
收費明細範例:
○○○診所 醫療費用收據
| 姓名:○○○ | 病歷號:○○○ | 就診日期:91/7/18 | |
| 診察費:○○○ | 診療費:○○○ | 藥費:○○○ | 藥事服務費:○○○ |
| 合計:○○○ | |||
| 掛號費:○○○ | 部分負擔○○○ | ||
| 實收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