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負責醫事人員執業能力之標準?本會提出質疑 中央健保局函覆說明
本會建請中央健保局刪除「中央健康保險局受理醫事服務機構申請特約(指定)暫行審查標準」第二點第七款:「負責醫事人員高齡,恐有影響看診醫療品質者。」及第三點第五款:「負責醫事人員執業能力有疑義,經本局各分局審查醫師實地認定未達執業能力者。」之規定,以避免影響醫療機構申請特約之權利。
中央健保局函復表示,本次「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中,已針對醫事服務機構特約之申請、不予特約之情形作考量,該草案已於91年4月26日函報衛生署參考,並俟衛生署修正發布後,該局將依規定審慎處理。
有關本會提出質疑如何認定負責醫事人員執業能力之標準乙節,該草案第三條規定:「負責醫事人員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身體有異狀致不能執行業務者」及「負責醫事人員經保險人實地訪查,並由相關專科醫師認定精神異常、身體有異狀致不能辦理本保險醫療業務者」不予特約或指定;另為避免借牌的問題,於第三條之二規定:「特約醫院及診所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或處方者。」累計達二次者,不得特約或指定。
2002/09/02 | 點閱率: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