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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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調整,醫學中心210元、區域醫院140元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91年9月1日起調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其中,醫學中心應自行負擔費用調為210元、區域醫院調為140元;除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訂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者外,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檢驗、檢查費用按20%計收,最高收取金額為300元。為利於會員瞭解,本會特製表如下,請各位會員配合辦理。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一覽表』
類 別 醫院層級 部分負擔金額
基本部分負擔
(註一)
(本次調漲)
醫學中心 210 (原150+60)
區域醫院 140 (原100+40)
地區醫院 50 (不變)
基層診所 50 (不變)
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
(註二)
(本次調漲)
醫院層級 療程第一次(即基本部分負擔) 第二至六次每次費用
醫學中心 210 50
區域醫院 140 50
地區醫院基層診所 50 50
藥品部分負擔
(註三)(維持現制)
醫療院所不分層級 藥費 藥費部分負擔
    100元以下 0元
    101元~200元 20元
    201元~300元 40元
    301元~400元 60元
    401元~500元 80元
    501元~600元 100元
    601元~700元 120元
    701元~800元 140元
    801元~900元 160元
    901元~1000元 180元
    1001元以上 200元
檢驗、檢查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註四)(本次新增)
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 檢驗、檢查費用 應自行負擔費用
    100元以下 0元
    101元~200元 20元
    201元~300元 40元
    301元~400元 60元
    401元~500元 80元
    501元~600元 100元
    601元~700元 120元
    701元~800元 140元
    801元~900元 160元
    901元~1000元 180元
    1001元~1100元 200元
    1101元~1200元 220元
    1201元~1300元 240元
    1301元~1400元 260元
    1401元~1500元 280元
    1501元以上 300元
門診高利用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維持現制)
就醫次數
(不分層級)
應自行負擔費用
7至64歲 65歲以上(含)
第25次~第48次 50元 0元
第49次~第156次 50元 50元
第157次以後 100元 100元

註一:領有殘障手冊之保險對象,西醫門診不論醫院層級,應自行負擔費用均為50元。
註二:

  1. 保險對象於門診接受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訂之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治療,同一療程自第二次起,每次治療自行負擔50元。
  2. 保險對象其診療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訂之中度治療-複雜(編號42010A、42011B、42018C、42012C)及複雜治療(編號42013A、42014B、42019C、42015C)者,免依前款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註三: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免自行負擔門診藥品費用:

  1.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28天以上)者。
  2. 接受牙醫醫療服務者。
  3. 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訂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者。

註四:保險對象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訂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者,免自行負擔檢驗、檢查費用。

2002/09/02 | 點閱率: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