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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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頭移植或精卵子捐贈
應事前實施HIV檢驗


愛滋病病例不斷增加,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函釋,有關「骨頭移植」或「精卵子捐贈」需視同「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處理,應事前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驗。
依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事先實施愛滋病毒有關檢驗;同法第十七條規定,違反此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醫師有此項情形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懲戒。為此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函釋「骨頭移植」或「精卵子捐贈」需視同「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處理,應事前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驗。會員宜留意此一規定,以免觸法。
2001/08/13 | 點閱率: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