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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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配藥用酒精通知單
有效時間延長為30天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同意修正將「核配藥用酒精通知單」之有效時間由20天延長為30天,醫療院所購買藥用酒精將有較餘裕時間可運用。
現行醫療院所購買藥用酒精須向管制藥品管理局提出申請,經管制藥品管理局寄回「核配藥用酒精通知單」,憑該通知單前往公賣局繳款並提貨。惟因該「核配藥用酒精通知單」之有效時間為20天,在目前週休二日、郵件牛步化且公賣局貨源供應不穩定情況下,時有逾期情事發生而需重新申請,倘有效期限由20天改為30日,醫療院所將有較充分時間可供調配。
2001/08/13 | 點閱率:509